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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难搞的专利二通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2.05.25 重庆市查看:6610 评论:9

首先是一个药物制剂的发明专利的答复。 权利要求有2项,权1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权2引用权1是一个方法权利要求,在答复1通时,本人将权2的方法特征加入到权1中,结果审查员说新的权1是产品权利要求,新加入的方法特征带来的工艺时间的缩短在评价产品的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通答复时,我想把原权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原权1的产品特征加入到方法权利要求中,这样新权1就成为了方法权利要求,不知这样行不行?请高手赐教,谢谢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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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从你的描述来看,应该没问题。

    2012/05/26 09: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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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其实有方法要求了,新方法的产品也保护了

    2012/05/26 10:0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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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谢谢楼上两位,非常感谢

    2012/05/29 09:5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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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审查员说的应该是正确的,时间的缩短,实际上是方法的改进,对于产品的结构等没有实质性改进,就是说你的方法中时间缩短了,对于制剂制备方法来说确实具有创造性,但这种方法的改进,并没有导致产品具有显著的进步和实质性特点,产品还是原来的产品!

    2012/05/29 16: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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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老产品,新方法
    保护方法吧

    2012/05/29 20:5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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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保护方法是允许的

    2012/06/02 08: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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