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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08 江苏省查看:3263 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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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307
2012/05/08 17:01 [来自北京市]
loveiii
2012/05/08 21:41 [来自北京市]
walnard
2012/05/09 09:05 [来自北京市]
2012/05/09 1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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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8295500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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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14:03:42
藏在景点的西安品茶t台海选喝茶工作室小天地茶香袅袅间把风光喝进心里
solo307
依我看,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指南规定的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第四部分第三章4.1)的范围,因为相当于依职权引入了除公知常识以外的新证据,但是,如权利人诉至法院,似乎也找不到判定无效决定不合法的理由,毕竟指南只是列举了几种允许依职权审查的情况,而没有设置限定性或禁止性规定,所以他们这么做构不成滥用或超越职权。况且,复审委所用证据都来自请求人提供的同一份对比文件,又未增加新的理由,如证据无误,法院判令复审委重新作出无效决定似乎也没有实际意义。所以。。。
当然,如果没有引入新证据,而是属于指南中提到的“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允许其变更或者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复审委就更有底气去使用“职权”了。
2012/05/08 17: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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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原来有很多这种例子:请求人用了好的对比文件,但是却说不到点子上或者用的不对,导致本可以无效的专利不仅不能被无效,而且该对比文件也几乎不能再用。。。
之所以要依职权引入,出发点应该还是好的吧,当然也不排除为了与法院系统的司法区分(彰显其行政色彩)
2012/05/08 21: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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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9 09:0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olo307
2012/05/09 1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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