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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审委所依据的无效理由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2.05.08 江苏省查看:3263 评论:4

关于复审委所依据的无效理由是根据对比文件还是根据具体无效理由 前阵子看无效决定,虽然没有看到全部的过程,但是觉得,复审委似乎在帮请求人找理由 比如说,请求人找的对比文件1,说没创,事实上他具体说的理由根本不靠谱,但复审委脱开了请求理由,重新从对比文件1找了些无创进行说明,可以这样的吗? 当然不是说完全由复审委说理由,只是我觉得,复审委在纠正请求人的错误,原先请求人可能并没有从某一方面考虑对比文件1的某些地方会引起创造性问题,但复审委纠正了,我觉得事实上他们是这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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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指南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第四部分第三章4.1)

    依我看,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指南规定的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第四部分第三章4.1)的范围,因为相当于依职权引入了除公知常识以外的新证据,但是,如权利人诉至法院,似乎也找不到判定无效决定不合法的理由,毕竟指南只是列举了几种允许依职权审查的情况,而没有设置限定性或禁止性规定,所以他们这么做构不成滥用或超越职权。况且,复审委所用证据都来自请求人提供的同一份对比文件,又未增加新的理由,如证据无误,法院判令复审委重新作出无效决定似乎也没有实际意义。所以。。。

    当然,如果没有引入新证据,而是属于指南中提到的“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允许其变更或者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复审委就更有底气去使用“职权”了。

    2012/05/08 17: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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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虽然理解大家的立场,不过新细则72条已经规定了复审可以依职权无效,这样也是可能有利于权利稳固的。。。

    事实上,原来有很多这种例子:请求人用了好的对比文件,但是却说不到点子上或者用的不对,导致本可以无效的专利不仅不能被无效,而且该对比文件也几乎不能再用。。。

    之所以要依职权引入,出发点应该还是好的吧,当然也不排除为了与法院系统的司法区分(彰显其行政色彩)

    2012/05/08 21: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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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个问题在于专利并不是绝对专利权人的问题,还涉及公众。如果实审没有检索到有效对比文件,无效中无效人提出了有效对比文件而仅仅因为理由抓不住要点,复审委也不作为就此判定维持,那复审委作为专利局下属机构的职责就丧失了。

    2012/05/09 09: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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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所以这个问题涉及到无效程序中复审委的定位,是消极中立呢,还是偏向某一方。如果认为理论上应该偏向请求人,那专利权人就得自求多福,因为此程序可能最后演变成1 Vs. 2,而且最后写决定的,还是后者。

    2012/05/09 1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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