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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审的修改问题

发布时间:2011.02.14 江苏省查看:4014 评论:4

一个独权1写的装置,一个独权5写的方法,权5没有引权1,复审修改的时候可以将两个并起来吗,就是一种采用权1的装置的某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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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只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可以吧?!

    2011/02/14 22:0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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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只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可以吧?!

    2011/02/14 22: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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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回复 suxuninsect 的帖子

    复审时,可以将权1和权5合并,但是,无效程序中是不能的啊,合并是同源从权的合并。
    好像方法权利要求写的有问题啊,权5要么写成:一种采用权1所述的装置的XX方法,即回引式。另一种是将权1装置的技术方案在权5中抄一遍。

    2011/02/15 08:3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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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复审修改仅局限于克服审查员提出的缺陷,如果你没有引用是审查员指出的缺陷,那就可以,如果不是的话,那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2011/02/15 10:5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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