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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限制无效过程修改方式被最高法干掉了

发布时间:2012.04.13 日本查看:33226 评论:91

详细见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12041223578.html
结论 :在最高法院在一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的案件中,明确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支持了被申请人江苏先声公司抗辩意见。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满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其修改方式一般情况下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方式,但并未绝对排除其他修改方式。被申请人的修改,未超出争议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更未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再审理由裁定予以驳回。

这几年专利局在司法诉讼中被法院干死的次数越来越多了 尤其是北京高院 几乎经常批评推翻复审委对专利法的解释  去年年初参加北京高法培训的时候民三的陈xx都说了专利局和复审委根本没有正确理解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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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了解一下

    2012/04/13 12:4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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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法官虽然不懂技术,但是反过来常识方面就不好蒙。专利局一些不合理的内部规定怕是经不起法律的考验

    2012/04/13 13: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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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额,那是不是说明以后的无效修改,可以和OA答辩修改一样了?

    2012/04/13 13:1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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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觉得从最高法的判决来看 以后应该是了吧 只要没有超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没有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似乎以后无效修改余地大多了啊

    2012/04/13 13:30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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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难道我的理解有错吗,本来无效阶段就不允许修改说明书的啊。

    2012/04/13 13: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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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嗯还有一个不能加特征
    不过这也是一般

    2012/04/13 15:42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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