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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付职场中的试用期陷阱

发布时间:2012.03.19 广东省查看:4819 评论:2

试用期也是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对付求职者的撒手锏,往往出现好不容易要过了试用期,又被解雇了的事情。其实,试用期并不能成为用工单位试用“价廉物美”的劳动力的法宝。 下面卓众猎头顾问来介绍一下详细情况: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均定试用期,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为有关法律根本不承认“试用合同”。造成这种无效合同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 位,而被损失者则往往是被聘用者。比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了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你干了9个月时,单位以“试用期”为名炒你的“鱿鱼”,并不作任何经 济补偿。你可以提出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一年的试用期应当视为正式合同期。   据此,你不但可以要求单位按规定才能解除你的合同,即使合同被解除,你也有权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并要求按规定单位因提前解除合同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你也有理由要求单位为你支付所谓“试用期”内的“四金”。?   再比如,《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还规定,合同期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满1年不满3年 的,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满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你的聘用期为2年,而合同规定你的试用期为6个月,那么这个试用期的条款便属 无效条款。如果当你干了3个月后,对方以试用期解除合同而不作赔偿时,你可以追究对方造成无效条款的责任,还可以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索 要经济补偿。

标签: 法律 用人单位 合同 劳动力 撒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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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championsb 于 2012-4-23 17:45 编辑

    楼主说啥了?被禁了呢,应付这个词就...有点耍下聪明的意思,如果是如何识别?如何防范?听起来就舒服些

    2012/04/23 17: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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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2/04/24 14:2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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