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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

发布时间:2009.03.03 广东省查看:5559 评论:9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申请人为什么就不能只保留部分呢?
但似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时候,可以只是部分申请人,这又是什么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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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希望高手来答疑解惑!!!
    我,无解!哈哈

    2009/03/03 17: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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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這個問題還真是夠細的,沒有注意到,明天研究一下去

    2009/03/03 18: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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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国内外差异是怎么产生的??

    2009/03/05 14: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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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觉得这里应该会牵扯到一个利益的问题在里面,当申请人有改变并且保留了部分申请人的话,分案申请了,其分出来的专利该如何分配?其费用该如何分摊?可能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争论,而去除了关于这个可以允许保留部分申请人的规定,而使得操作起来更为简便。。呵呵,牵强之处,欢迎拍砖!!

    2009/03/05 17: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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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应该是为了简化程序吧???

    2009/03/06 14: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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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同样,是不熟悉的初步审查,呵呵。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指南第1-8页),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分案申请从收费角度来讲是作为一件新的申请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是不是可以认为,分案申请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提出专利申请”,因此属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就是说,在不涉及著录项目变化的情况下,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母案的申请人相同。
    而要求外国优先权,这个,首先,在审查指南的这一部分并未将要求优先权作为共有权利的例子,其次,我揣测是不是这样,如果那个国家的法律与我国的法律略有不同,出于对他国专利法的尊重,所以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没有严格要求一定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
    完全是揣测的~

    2009/03/08 19: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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