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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CT优先权及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由于可能涉及法25条)

发布时间:2012.03.08 四川省查看:3619 评论:2

有一国内在先申请A 现在拟以A作为优先权申请PCT,并拟以英文形式提交PCT 由于A申请是关于药物载体的申请, 权1-3是载体本身 权4是载体的制备方法 权5是载体的应用,原始申请为“权1-3所述的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用于肿瘤治疗” 权6也是应用,原始申请未“权5的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载体装载负电荷的生物活性物质形成复合物” 后面权7-10都是应用,引用了权5或6,是关于复合物的剂型、粒径大小等的限定 由于原来的权5属于法25条规定的疾病治疗方法,后面的所有权利要求由于引用了权5,虽然实质不是治疗方法,也可能被认为是不授权的客体 问题如下: 1、是否一定必须逐字翻译申请A才能被认可其优先权的有效性?如果不修改,国际检索时是否会因为所有关于应用的权项属于不授权的客体而直接不做检索? 2、如果对权项做修改也会被承认优先权,那么可以将权5改成“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载体在制备用于治疗肿瘤的复合物中的应用”吗?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删掉权5,而将权6的引用关系修改为引用权1-3? 如果在PCT申请中做上述修改,可能产生什么后果? 另:说明书里面几乎没有涉及治疗方法,主要是关于载体本身的结构,复合物各组分的比例,复合物的大小,以及相关的效果实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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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根据我的理解,权利要求不必修改。治疗方法作为不被授权的客体只是某些国家的规定,国际检索不应该以某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为标准。至少欧专局在这种情况下,会按照医疗用途检索。楼主的情况应该是向国知局提交PCT. 不知道国知局的做法是不是和欧专局一样。感觉上应该不会有太大的不同。
    至于优先权文件的翻译,也应该等进入国家阶段时再弄。权力要求可以等到进入国家阶段时再改,因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2012/03/08 22:20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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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用改。对于授权客体各国规定不同,对于“何为治疗方法”,各国规定更是不同。如果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再按照实审员的要求改。

    2012/03/14 14: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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