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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权的利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15 四川省查看:6908 评论:14

请教各位关于优先权的利用的一个问题 申请A是申请B的在先申请,申请A中由于时间原因,没有相关实验数据,而又必须有实验数据支持才能体现创造性,那么申请B中权利要求不变,在说明书中增加了相应的实验数据 问题:这种增加能不能被接受?会不会超范围? 请教了很多人,看了很多资料,为对立的两派 延伸:这种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不考虑是否相同主题的因素,权利要求都完全不变,在后申请仅仅修改了说明书,以克服不支持等缺陷,这种优先权会被认可吗? 即是否可以采用要求优先权的方式来克服说明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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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个人认为优先权可以,因为优先权的判断是: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再先申请的全文进行比较,在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同,则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2011/04/15 15:4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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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个人认为可以,因为优先权就是拿给你这么用的,特别是本国优先权

    2011/04/15 16:2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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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huobenjun 发表于 2011-4-15 16:23
    个人认为可以,因为优先权就是拿给你这么用的,特别是本国优先权

    同意

    2011/04/15 16: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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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huobenjun 发表于 2011-4-15 16:23
    个人认为可以,因为优先权就是拿给你这么用的,特别是本国优先权

    同意这个观点

    2011/04/15 16: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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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觉得可以

    另外在此不存在超范围的问题

    2011/04/15 16: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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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个应该可以吧,仅添加实验数据,应该只是具体实施例中,这样并没有更改技术方案,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吧.

    2011/04/15 16: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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