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一个公知技术抗辩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18 广东省查看:3801 评论:5

假设有A和B两件专利,A专利申请公开在前,且已失效,B专利是A专利的选择发明,目前B专利向产品1主张权利,产品1向法院提出技术方案来自于A专利,属于公知技术,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判产品1侵犯专利B的权利吗?谢谢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B是A的选择发明,是否就是说,B其实是相对A的更小范围的发明?假设是。
    A申请在前,公开在前,相对于B来说构成了B的现有技术,那现在的问题是B在授权时是否有考虑到A这篇对比文件。如果B是实用新型,那么可能就没有考虑到A而直接授权;如果是发明,经过实审考虑了A的因素仍然授了权,那就说明现有技术A不能否定B的新颖性创造性,因此,提现有技术抗辩可能机会不大。直接提无效B同时以A为对比文件会不会更好一点(当然还可以进一把挖掘其他对比文件)?

    2012/02/19 13:1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2楼
    若B为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且是以A为对比文件做的授权,还有产品1所实现的主要技术效果为B所公开的,则可以认定为侵权产品

    2012/02/19 18:46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
  • 第3楼
    实践中若两个申请均为同一申请人,则出现楼主说的情形的可能性不大;如果不同申请人,交叉许可是最和谐了。

    2012/03/07 15:5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够呛吧。选择发明本身就是一个新的发明,不应当简单理解为现有技术的简单选择。那么如果产品1所实现的恰好是B选择的部分,很难用公知抗辩吧。不过这选择发明真的就一定能成立么?

    2012/03/07 19:4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5楼
    需要注意一下程序上的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  已有技术抗辩
    102、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的情况。
    103、当专利技术方案、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被引证的已有技术方案三者明显相同时,被告不得依已有技术抗辩,而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012/11/18 11:2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