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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包装袋是否可以申请外观设计?设计要点在于其上卡通图案

发布时间:2010.04.01 陕西省查看:6116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275829166 于 2010-4-1 11:14 编辑

新法实施后对平面印刷品申请外观设计严格了很多,现在想申请一个平面包装的外观设计,该袋子的设计要点在于其上的卡通图案,但怎么才能区分该种包装袋是专利法中所说的主要起标示作用的外观设计呢?
三个要点:1、平面印刷品;2、针对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做出的;3、主要起标示作用。
上述三点,要申请的包装袋最少已经满足了第1、2点,第3点有些挣扎,不好判断。
但是现在又想申请,如果包装袋上只有该种图案,是否有授权前景?
如有有授权前景,申请时又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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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给与专利保护。
      在根据本条款进行审查时,要从该条款的3个构成条件来审查。首先,是平面的印刷品(不考虑形状),不包括墙纸、纺织品、摩托车贴花等;其次,其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第三,判断所述设计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主要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如果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所作出的设计具有装饰性,则不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
      根据上述标准,立体产品,例如包装盒等,不属于平面产品,因此,不属于本条款排除的对象。
      对于平面产品,以图1至图4(见下图)为例,这4幅图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都属于平面印刷品(即符合条件1),其外观设计也是针对图案、色彩而作出的(即符合条件2),但是图1和图2的外观设计虽然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但是,其包含了以色彩构成的爆炸形图案设计,具有明显的装饰作用,因此,图1和图2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图3和图4所显示的外观设计不但是平面产品的,而且其中的图案仅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没有任何装饰性作用,所以,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瓶贴等平面产品,如果申请人将所述瓶贴贴在瓶子等立体产品上,作为一件产品整体提交,这种情况,将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2010/04/01 14:5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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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呵呵!谢谢你的热心解答,解开了我心中关于第3点的疑惑!

    2010/04/01 18:05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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