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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性问题,请大侠们解决下~

发布时间:2010.01.20 陕西省查看:4015 评论:3

本发明为一种XX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权1:一种XX化合物,其由具有某种特殊功效的物质A和B混合而成。 权2:如1化合物,A的提取方法为将含有A的物质按照下述方法提取。 权3:如2化合物,含有A的物质为a、b、c、d…….(30种)中的一种。 权4:如1所述XX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第一步将含有A的物质进行提取A,第二部A与B的混合。 权5:如权4所述XX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含有A的物质为a、b、c、d..(30种)中的一种。 权1中的A实际上为从30种物质中提取的30种不同的提取物(提取的方法相同),该等提取物其具有相同的特殊功效; 1、不知道这样撰写,会不会碰到单一性的问题,是不是有需要分成30个案子来写?如何才可以巧妙地解决单一性的问题? 2、具有该种特殊功效的物质还有可能从别的物质中提取,但是发明人还没有发现,这样我将A物质进行功能性限定进行上位,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只针对已知的30中物质进行了介绍)?还是说明书直接总结说具有某种特殊功效的物质均可以和B混合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样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烦请各位大侠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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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首先,如果这30种的物质有共同的上位概念,则用该上位概念;如果没有,则用“特殊功效”(具体的功效)来进行功能性限定。
    其次,没有必要分30个案子申请,因为它们都有共同的功效,如果这种功效是未知的,则具有相同特定技术特征;如果功效已经知道,物质未知,则先合案申请,等实质审查再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分案申请;若功效及物质都是已知,就可能不具专利性了。
    第三,化合物是纯净物,使用由“物质A和B混合而成”似乎有所不妥,请考虑是否纯净物或者反应结果是纯净物。

    2010/01/20 16:0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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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谢谢LS的积极帮忙,经过一番讨论,我对该案子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十分感谢!

    2010/01/20 16:4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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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总是觉得这个案子先要考虑物质A的新颖性创造性,然后考虑物质A的制备方法的新颖性创造性,最后才考虑物质A和物质B的混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些都考虑好了,再考虑权利要求应该怎么写吧。

    2010/01/21 08: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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