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性问题,请大侠们解决下~
发布时间:2010.01.20 陕西省查看:4015 评论:3
本发明为一种XX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权1:一种XX化合物,其由具有某种特殊功效的物质A和B混合而成。
权2:如1化合物,A的提取方法为将含有A的物质按照下述方法提取。
权3:如2化合物,含有A的物质为a、b、c、d…….(30种)中的一种。
权4:如1所述XX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第一步将含有A的物质进行提取A,第二部A与B的混合。
权5:如权4所述XX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含有A的物质为a、b、c、d..(30种)中的一种。
权1中的A实际上为从30种物质中提取的30种不同的提取物(提取的方法相同),该等提取物其具有相同的特殊功效;
1、不知道这样撰写,会不会碰到单一性的问题,是不是有需要分成30个案子来写?如何才可以巧妙地解决单一性的问题?
2、具有该种特殊功效的物质还有可能从别的物质中提取,但是发明人还没有发现,这样我将A物质进行功能性限定进行上位,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只针对已知的30中物质进行了介绍)?还是说明书直接总结说具有某种特殊功效的物质均可以和B混合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样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烦请各位大侠帮助,谢谢~:)
Youcan
其次,没有必要分30个案子申请,因为它们都有共同的功效,如果这种功效是未知的,则具有相同特定技术特征;如果功效已经知道,物质未知,则先合案申请,等实质审查再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分案申请;若功效及物质都是已知,就可能不具专利性了。
第三,化合物是纯净物,使用由“物质A和B混合而成”似乎有所不妥,请考虑是否纯净物或者反应结果是纯净物。
2010/01/20 16:0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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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0 16:4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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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1 08: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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