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著作权和实用新型权利冲突时的判定

发布时间:2011.12.25 湖北省查看:2830 评论:7

如下的案例: 腾讯公司称,该公司于2006年底,发现世纪百旺公司所售康福尔加湿器其产品形状和外包装均为QQ企鹅卡通形象。腾讯作为QQ企鹅卡通形象著作权人,已于2001年6月2日获得腾讯QQ企鹅生活系列和QQ企鹅LOGO系列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康福尔公司在未经腾讯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企鹅卡通形象,侵犯了该公司对企鹅形象的著作权。康福尔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于2005年6月3日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自己的产品包装和外观都有合法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专利,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腾讯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在先权利,因而先享有著作权。因此,法院判决康福尔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产品,并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问题: 1、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判断本案时,是否需要经过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 2、涉及专利权的案件需要由特定级别和地点的法院受理,上述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假如康福尔使用qq卡通形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经过腾讯授权的,那么当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腾讯要怎么维权?(当然腾讯不会这么干) 4、假如腾讯申请了qq加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那么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腾讯要怎么维权?(如果不申请,就会面临如本案的侵权诉讼行为,维权成本一样很高) 部分问题有些理想化,但是想听听各位高人的意见。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楼主真用心啊,赞一个

    2011/12/25 22:5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1、不需要,因为是著作权纠纷。
    2、朝阳法院可以受理,理由同上。
    3、可以以著作权维权,著作权50年。
    4、同3。

    2011/12/25 22:5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刚发现,内容与题目不符啊,跟实用新型没啥关系啊。

    2011/12/25 23:0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anwence 发表于 2011-12-25 23:04
    刚发现,内容与题目不符啊,跟实用新型没啥关系啊。

    不好意思,笔误了,刚写了实用新型的一个案子。

    2011/12/26 17:23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5楼
    anwence 发表于 2011-12-25 22:56
    1、不需要,因为是著作权纠纷。
    2、朝阳法院可以受理,理由同上。
    3、可以以著作权维权,著作权50年。

    法院的分析中涉及到了专利法第23条第三款,适用时需要先进行专利权无效宣告么?

    现有技术抗辩中,可以不经过无效宣告,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被控侵权人的技术是现有技术,不侵权。这个是属于专利领域内的问题,而且是出自高院的司法解释。

    在这个案例中,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能否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直接判断侵权呢?

    2011/12/26 17:37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6楼
    Duffy0822 发表于 2011-12-26 17:37
    法院的分析中涉及到了专利法第23条第三款,适用时需要先进行专利权无效宣告么?

    现有技术抗辩中,可以 ...

    不明白啊

    2011/12/26 17:5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