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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效的行政诉讼中,能否再提交公知常识性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1.12.17 天津市查看:4879 评论:9

RT。知道的话,能否告知下规定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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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能,要补充证据可以再提无效请求

    2011/12/17 16: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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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般不允许,但也有例外,可参照行诉证据规定。

    2011/12/18 20:17 [来自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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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行政诉讼只针对已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理,其它不理。当然,显著的东西可以试试。

    2011/12/20 09:2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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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zhongkui 于 2011-12-20 09:38 编辑

    答案:能 (绝对保真)
    规定出处:四个字,中国特色

    2011/12/20 09: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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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看具体案例,看谁审理,上周有一个33条修改超范围的开庭,就允许重新提交公知常识的证据。

    2011/12/20 13: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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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1/12/20 14: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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