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技术领域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12.14 浙江省查看:2915 评论:4
审查指南说评价一发明的权利稳定性引用的对比文献是所属技术领域、相同或相关技术领域。评价实用新型的对比文献一般考虑所述技术领域,但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教导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那么什么是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做划分,还是产品做划分,还是分类号做区分。
如果以分类号做区分是以主分类号还是分类号,以大组还是小组做区分。
此外,现有技术有明确的记载,什么是明确的记载。是以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基本相同来判断有明确的记载,还是现有技术中有明确记载说还可以应用在某产品上或某领域里。
如果是以三要素基本相同来认为明确的记载作为教导启示,那是不是又得出了实用新型相关技术领域或者相近技术领域只要三要素基本相同也可以用来评价实用新型创造性。而即便是用所属技术领域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来评价创造性,也是需要有三要素基本相同作为教导启示的判断标准的,故似乎又矛盾了。
晕了,求助解答啊~~
wql0536
2011/12/14 09: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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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做划分,相似即可。
3.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功能作用相似即可作为启示。
4.所属技术领域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来评价创造性,也是需要有三要素基本相同作为教导启示的判断标准的,但是,并不是要求两篇对比文件整个的三要素对应,而是某个特征的三要素对应即可。
2011/12/14 09:2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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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军哥~那反过来,相近或者相关是否就需要整个的三要素对应~
2011/12/14 10:01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hxy
恩,谢谢~~
2011/12/14 10:0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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