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噩耗传来。

发布时间:2011.11.24 浙江省查看:41466 评论:151

第一题至少可以部分享受优先权。 我的答案却正好相反——完全不享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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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1/11/24 12:5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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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any more?

    2011/11/24 12:5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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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songbm995 于 2011-11-24 12:56 编辑

    我本来想争辩完全不享受优先权的,但是考虑到出题老师不会那么缺德,再说,就算是享受了,新颖性也能毙掉它,思虑再三,还是让权1享受了优先权。

    后面我优先权有新的理解,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只要记录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就好了。不应该用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支持毙掉优先权文本里的权利要求书里的技术方案,那是另外一个案子了。

    2011/11/24 12: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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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今年的保罗开始出现了...围观

    2011/11/24 12:57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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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心跳加速,

    2011/11/24 13: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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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继续关注

    2011/11/24 13:0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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