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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23 上海市查看:5242 评论:8
标签: 专利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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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ongcheng
2011/11/23 10:58 [来自广东省]
gejr
2011/11/23 11:26 [来自中国台湾]
王同龙
2011/11/23 12:09 [来自江苏省]
twpa
2011/11/23 12:17 [来自中国台湾]
tangxueq
2011/11/23 12:35 [来自上海市]
haijuan
2011/11/23 13:1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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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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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ongcheng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从字面理解好像是绝对新颖
2011/11/23 10:5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gejr
第二十二條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因研究、實驗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2011/11/23 11:26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王同龙
2011/11/23 12:0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twpa
判断相关的法律材料-->指的是?我的理解是,書面、或電子資料庫的資訊,均可取為判斷新穎性的材料。
2011/11/23 12:17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tangxueq
学习了。
2011/11/23 12:3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haijuan
2011/11/23 13:1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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