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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自《专利法详解》

发布时间:2011.06.02 北京市查看:2712 评论:0


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

宽限期的效力是,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者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本来已经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对在该期限内提出的专利申请给予一种优惠,认为该发明创造没有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者泄露日。

所以,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前,

如果第三人另外提出一项同样主题的专利申请,可以使申请人后来的申请失去效力;

如果第三人在宽限期内公开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使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

如果通过这三种公开行为而获知发明创造的人在宽限期内开始使用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为之作好必要准备,则可以获得先用权。

如果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该发明创造在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者在学术会议、技术会议首次发表以后,又在出版物上发表该发明创造或者制成产品出售的,应当认为该发明创造丧失了新颖性,因为这些行为不在能够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行为之列,而且在先展览或者发表行为已经表明申请人没有将其发明创造保密的意愿,随后的发表或者销售行为不可能是违背申请人意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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