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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区专利

发布时间:2011.09.21 北京市查看:3027 评论:4

当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指定局为EPO时,如果EPO授予专利权,是否可以理解为在EPO缔约国均受到专利保护?申请人可以不单独办理进入EPO各个缔约国的国家阶段了? 这样可以给申请人节约不少银子呢,欢迎知道的同志们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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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欧洲局审查授予专利权以后,还需要办理进入相应国家的手续,缴纳相应费用,该国家不对该专利再进行审查,只是登记注册就可以啦。

    2011/09/21 17: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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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t14495716 发表于 2011-9-21 17:57
    欧洲局审查授予专利权以后,还需要办理进入相应国家的手续,缴纳相应费用,该国家不对该专利再进行审查,只 ...

    学习了

    2011/09/21 22: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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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t14495716 发表于 2011-9-21 17:57
    欧洲局审查授予专利权以后,还需要办理进入相应国家的手续,缴纳相应费用,该国家不对该专利再进行审查,只 ...

    谢谢,学习了~

    2011/09/27 09: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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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但还是省掉很多钱,特别是大部分单独进入各国的律师费用、实审阶段的费用。此外翻译费用也能省不少。

    2011/09/27 15:03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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