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实务答案。
发布时间:2011.11.06 辽宁省查看:13953 评论:38
首先,还是按照思博的老规矩,先晒答案,再说感受。
无效理由,说实话考试没太认真,看到好多坛友都看到了抵触申请,我确实没看到,所以分数可能会受影响。
1、宣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不具有新颖性,就是单独对比每个技术特征,说明哪些是等同技术特征,就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2-4也不具有新颖性。
2、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所以不具有创造性,同时与附件2和附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所以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清楚,这个好多人都答对了。
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就是在说明书中只提到了隔挡片的固定方式,没说明哪种方式固定。
权利要求书
1、一种瓶盖,前序部分基本照抄原来的权利要求书,包括顶壁、侧壁和空腔以及连接方式,其特征在于该瓶盖还包括能够将隔挡片撕裂的破裂部件。
2、如权1,其特征在于顶壁有孔。
3、如权2,特征在于有栓。
4、如权3,特征在于栓包括帽、栓、尖刺部。
5、如权3,特征在于套筒及连接方式。
6、如权3,特征在于包括弹簧。
7、如权3,特征在于包括卡环。
8、如权1,特征在于包括拉环。
9、如权8,特征在于拉环开口和其他一些特征,记不住了。
答案:不影响公开不充分。
感受:
今年最悲剧的就是居然考了无效宣告请求书,真是服了果汁局,谁能记得住具体的哪个法条是宣告无效理由的啊,法、细则、指南那么多内容,真是记不住啊,只能大概写一下,哎。
另外,看到好多坛友把实施例1和2写成权利要求,把3分案,个人有不同意见,感觉把3个实施例都上位概念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是一个破裂部件,这个和07年无效的题有异曲同工之妙,出题的人很明显是非常动脑筋的,可惜,瓶子的合案申请没写,这个地方肯定要扣掉一些分数的。
整体感觉今年的实务题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宣告无效,真是我的杯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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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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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
权2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权3表述不清楚,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尖刺部和档隔层有一定距离,可能直接导致刺破
权4多项引多项
第二题
1、2合,3分
产品加方法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公开充分,可用技术秘密保护
2011/11/06 22:3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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