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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专利的一些疑问

发布时间:2011.10.19 北京市查看:7219 评论:8

香港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外观设计。标准专利通常是发明专利在指定当局(EP\CN\GB)公开及公告程序后在香港完成登记手续。短期专利通常是实用新型专利,在指定检索单位获得检索报告后到香港完成登记手续。 问题1:如发明专利在指定当局公开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没有恢复途径,是否可以办理检索报告,转而申请短期专利呢? 问题2: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除了保护期的不同以外,在权利保护方面是否有区别? 谢谢大家!

标签: 专利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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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一般而言,在中国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如果发明已予披露,而声称该项披露不会损害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便须在发明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2:除了期限,其他不同应该类似内地的发明和新型吧

    2011/10/19 10: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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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提个分案申请吧,然后在分案申请公开6个月内去香港登记

    2011/10/19 1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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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oveiii 发表于 2011-10-19 10:29
    1:一般而言,在中国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 ...

    那么,如果发明公开后没有进入香港申请,也不能申请短期专利了,因为公开会有新颖性问题。

    我的理解对吗?

    2011/10/19 1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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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应该吧,了解不多,不知道2楼 的能否解决,实际上分案的话母案也已经披露了

    2011/10/19 10: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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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分案的途径可行,那么,可以分案公开后申请标准专利,这样应该解决新颖性问题。

    只是,分案申请的案件在进入香港申请标准专利时,是否会要求,母案也必须已进入了香港申请呢?

    2011/10/19 10: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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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由于有一件香港标准专利过期未进入,挖空心思想找出其他解决方案,求救各位大侠啊!~

    谢谢!谢谢!

    2011/10/21 11: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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