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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zuoanluwei作业

发布时间:2011.08.30 广东省查看:189 评论:0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某请求人XXX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现针对其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理由如下: (一) 修改说明 将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形成的新权利要求1没有查出原说明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关于无效期间对于申请文件修改的各种规定,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三) 证据分析 证据1:对比文件1,申请日为2001年11月7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1月8日,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为抵触申请E类文件,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 证据2: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99年1月9日,为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3:对比文件3,其举证期限超过了一个月,因而对于其不予考虑。 因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用于评价新颖性,对比文件2可用于评价创造性。 (四)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根据单独对比原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由此可看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防蛀干燥袋不同,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条规定的新颖性。 (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根据单独对比原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由此可看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一种包装挥发性物质的复合包装体不同。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条规定的新颖性。 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 (1)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区别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3)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挥发物质效力减退,通过带状部件还可以很方便地将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解决了包装体使用不便的问题。 (4) 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并没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而且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 (5) 进步性:本专利能可以有效防止封装物质效力减退,并使得撕开方便,因而具有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清楚表述请求保护范围的规定,请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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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oanlu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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