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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可以写英文缩写吗

发布时间:2011.08.17 江苏省查看:10673 评论:10

各位大虾,比如说权利要求中,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纤维,可以写成PET纤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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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领域公知的应该可以的 楼主学纺织的?

    2011/08/17 10:0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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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suechaill 于 2011-8-17 10:16 编辑

    1、我不太了解化学领域的情况
    2、我们这个领域是可以的。对于IP这种极其公知的内容,直接写上都可以。对于自定义的内容,第一次出现时,要同时标明汉语含义。
    3、对于某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不同审查员的观点不同。

    总之,这不是大问题。只要说明书中有记载、留出修改余地就好。

    2011/08/17 10: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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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在权利要求中需要多次使用PET纤维,最好在首次出现时写成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纤维,即使是公知的。

    2011/08/17 10:2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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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最好写全称,省得被指不清楚

    2011/08/17 1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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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个人感觉应该可以,关键是在说明书里要做较详细的定义和说明     就是不知道审查员会如何审查了

    2011/08/17 11:2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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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也是的 dhu毕业的

    2011/08/17 14: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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