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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可行性

发布时间:2009.12.21 北京市查看:15319 评论:39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0-1-23 19:45 编辑

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对于申请人来说,选择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是个比较头疼的事情,往往会不惜人财物力,两个都申请。
这种情况如此普遍,以至于09年新的专利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配套修改。

我就想,如果把两个类型合并一下,多好阿:
申请时递交一个申请即可,之后进入初级阶段,对应的审查相当于原实用新型的审查,
之后合格的可以发《初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实用新型新型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实用新型授权”也行;

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提出实审请求和提前公开请求,如果提出,则专利局要启动相应的程序,
之后合格的可以给予《高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发明专利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发明授权”也行,
同时撤销实用新型授权;
这里有个细节上的考虑,如果一个《高级授权的发明》被无效的理由是“创造性不够‘高级授权’的标准”,那么应该允许专利权人用“创造性足够‘初级授权’的标准”来把高级授权降低到低级授权。
现有情况是,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新型先授权,之后发明授权并放弃新型,此后发明被以“创造性不满足发明的”为理由无效,那么申请人就什么都落不下了--连新型也没有了。

好处:对于申请人,短时间内可以得到一个低效力的保护,通过较长时间可以得到一个高效力的保护,
申请人和审查员只需要处理一份文件,节约大量人财物力。

调研国际上的一些情况,比方说美国的专利制度,能够发现支持上述设想的一些事实:
他们是没有实用新型的,相应地,他们的发明有“临时申请”和“非临时申请”,
有点向上述的“初级授权”和“高级授权”。

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比发明少了方法和材料的主题。这对希望获得快速保护的一些主题是不利的,希望合并后的规则里面可以一视同仁,无论是“初级授权”还是“高级授权”,都可以允许这些主题的存在。
法律应该是更简单、更好把握的。

已有的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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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这个  个人认为是不现实的   如果你光申请实用新型的话也是需要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只是发明的需要检索  而新型的需要社会监督,如果放到一起申请  初审通过,但是实审会PASS掉的话 等同于实用新型被人无效的效果,国知局显然不会这么干,并且文件本身不具有追溯力,所以,我认为还是通过其它手段来控制达到有利于民较妥
    bjpatent_han 发表于 2010-2-1 11:51

    发明人可以选择是否让自己的“合并式申请”是否通过实审环节的,就象美国的临时申请。
    如果选择实审,则相当于让新型向发明提升,否则,就保持在新型的水平上。
    “文件本身不具有追溯力”--看不懂。

    2010/02/02 20: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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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会取消
    实际上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是就考虑过“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 在10月16日举行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现状与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回应说:“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小发明,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
      我国专利法明确保护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制度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
    方面,发挥了审批快、授权易、费用低的特点,往往被更多的申请人选择。但这一制
    度设计也因导致一些重复授权、专利权利稳定性差等问题而备受争议,最偏激的观点是
    要求取消这一专利保护。

    我的提议不是取消“实用新型”,而是把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发明的程序尽可能多的复用起来,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
    在我的提议中,实用新型以“临时申请”(或者称之为“低级授权的专利”)的形式仍然得以保留。

    我提议的初衷并不是要解决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专利权利稳定性差”等问题。
    所以若你说的“取消实用新型”提议是基于这个原因,而该工作会议是反对这些原因,那么其反对意见跟我提议是无关的。

    你转贴新闻的其余部分,基本沿袭这个思路:实用新型是有用的,所以不能取消。
    我完全同意这个观点,但是,本帖建议的是“合并”,不是取消;
    合并后,按照“临时申请”(或称低水平授权)的办案程序,仍然保持了原实用新型的优点。

      事实上,近30年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获得了快速发展。1980年以 前,世界上只有10余个国家(地区)的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到目前,对此专利提供保
    护的国家(地区)已经上升到70多个。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认为:“从总体上讲,实 用新型专利制度还是利大于弊。”
    我国企业实用新型专利89%实施运用  
    对于众多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许多发明创造,也许含金量不是那么高,产品的生
    命周期也比较短,但有市场价值,因此需要适当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正好对他们的
    胃口。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多年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年申请量持续增长。1997
    年,我国实用新型年申请量超过韩国,居世界第一。到目前为止,我国实用新型申请总 量累计已超过150万件。在2003年申请量突破10万件后,今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预计
    突破20万件。多年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总量一直居于我国三种专利之首。
      一份全国企业专利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我国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的89%得到运用,高
    于发明专利70.7%的应用率。其中,中小企业的实施率高于大型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说:“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小发明,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制
    度确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认为,这一保护适应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和经济发展的
    实际需要,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别是保护中小企业和非职务
    发明的个人权益,作用十分显著。”
      目前,扩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已成为世界性发展主流。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已从最简单的小型工具、模型,扩展到比较复杂的大型机械、电子产品,部分国家甚至
    将方法发明也纳入实用新型保***、澳等国(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已经与发明专 利保护范围基本相同。
    50%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集中实用新型
      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运行,并非一点问题没有。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权。由
    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做初步审查,不进行检索和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判断,所以公认的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专利权稳定性不高,二是出现一些重复授权
    现象,这都是制度本身造成的,法律上难以避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部长刘志会表示,这些问题都在视线之内。
    现在,已推出的初步审查与检索报告相结合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就是要为专利权人主
    张权利提供较为权威的参考依据,避免盲目起诉。
      “为避免重复授权,今后我们会考虑赋予初步审查一定的法律权限,即在初步审查中
    ,适当增加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以提高授权质量。”刘志会说。
      鉴于社会上有些人专门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缺陷搞非正常申请骗取资助的问题,
    刘志会说:“我们已经注意到了,并采取了措施。比如,我们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会重点关注申请量异常的申请人,对他们的申请案进行避免重复授权检索,一旦认定属于
    非正常申请,将联合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
    据统计,从1986年到2007年,我国专利无效请求量的50%集中于实用新型专利,但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最终被无效的比例并不是很突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认为:“实用新型采取初步审查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快速地提供保护这点很重要。现在,我国实用新型获得专利证书的周期在11个月左右,但这还不能够满足申请人的需要,我们希望能把周期压缩到10个月,更快点。”
    szhang1204 发表于 2010-2-1 15:40

    2010/02/02 21: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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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0-2-2 21:29 编辑

    他们是没有实用新型的,相应地,他们的发明有“临时申请”和“非临时申请”,
    有点向上述的“初级授权”和“高级授权”。
    差多了吧,这也能象啊
    aaronho 发表于 2010-2-1 16:40

    所谓象,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看的:
    新型和临时申请都是是登记制,发明和非临时申请都是审查制

    现在国内很多申请以“新型+发明”形式提交,先享有申请日和一个低级授权,之后授权升级为高级的
    就象临时申请转变为非临时申请

    新型如果没有检索报告,或者不能通过无效,那么就相当于“临时申请”--没有什么制约力。
    而检索、无效的过程,不正相当于临时申请向非临时申请转换中所经历的实审吗?

    如果要说临时申请和新型的区别,可以找很多。
    但我说的“象”,说说他们没有大的、本质上的区别--影响本主题成立的区别。
    好比说“飞机象鸟”,是指它们都能飞,不是说鸟身上也有螺丝和金属,或者飞机也会啄虫吃。

    2010/02/02 21: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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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其实就是钱的问题呗,允许相同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初审费用不用重复缴纳就可以啦。

    2013/02/18 15:01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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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有道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较低,无效过程中也设置了种种障碍。实用新型,由于创造性要求低,无效过程中很难被无效掉,权利比较容易被稳定。权利稳定后,从侵权的角度上讲,可以和发明享受一样的法律效力,有点不公平。但是从我国目前是奋起直追的后来者的国情出发,还没到实用新型和发明合并的时候。

    2013/12/23 12:0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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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provisional application和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是美国版的本国优先权。

    2014/01/22 00:02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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