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可行性
发布时间:2009.12.21 北京市查看:15553 评论:39
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对于申请人来说,选择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是个比较头疼的事情,往往会不惜人财物力,两个都申请。
这种情况如此普遍,以至于09年新的专利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配套修改。
我就想,如果把两个类型合并一下,多好阿:
申请时递交一个申请即可,之后进入初级阶段,对应的审查相当于原实用新型的审查,
之后合格的可以发《初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实用新型新型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实用新型授权”也行;
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提出实审请求和提前公开请求,如果提出,则专利局要启动相应的程序,
之后合格的可以给予《高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发明专利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发明授权”也行,
同时撤销实用新型授权;
这里有个细节上的考虑,如果一个《高级授权的发明》被无效的理由是“创造性不够‘高级授权’的标准”,那么应该允许专利权人用“创造性足够‘初级授权’的标准”来把高级授权降低到低级授权。
现有情况是,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新型先授权,之后发明授权并放弃新型,此后发明被以“创造性不满足发明的”为理由无效,那么申请人就什么都落不下了--连新型也没有了。
好处:对于申请人,短时间内可以得到一个低效力的保护,通过较长时间可以得到一个高效力的保护,
申请人和审查员只需要处理一份文件,节约大量人财物力。
调研国际上的一些情况,比方说美国的专利制度,能够发现支持上述设想的一些事实:
他们是没有实用新型的,相应地,他们的发明有“临时申请”和“非临时申请”,
有点向上述的“初级授权”和“高级授权”。
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比发明少了方法和材料的主题。这对希望获得快速保护的一些主题是不利的,希望合并后的规则里面可以一视同仁,无论是“初级授权”还是“高级授权”,都可以允许这些主题的存在。
法律应该是更简单、更好把握的。
已有的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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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马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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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马
发明人可以选择是否让自己的“合并式申请”是否通过实审环节的,就象美国的临时申请。
如果选择实审,则相当于让新型向发明提升,否则,就保持在新型的水平上。
“文件本身不具有追溯力”--看不懂。
2010/02/02 20:4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白龙马
我的提议不是取消“实用新型”,而是把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发明的程序尽可能多的复用起来,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
在我的提议中,实用新型以“临时申请”(或者称之为“低级授权的专利”)的形式仍然得以保留。
我提议的初衷并不是要解决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专利权利稳定性差”等问题。
所以若你说的“取消实用新型”提议是基于这个原因,而该工作会议是反对这些原因,那么其反对意见跟我提议是无关的。
你转贴新闻的其余部分,基本沿袭这个思路:实用新型是有用的,所以不能取消。
我完全同意这个观点,但是,本帖建议的是“合并”,不是取消;
合并后,按照“临时申请”(或称低水平授权)的办案程序,仍然保持了原实用新型的优点。
2010/02/02 21:0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白龙马
所谓象,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看的:
新型和临时申请都是是登记制,发明和非临时申请都是审查制
现在国内很多申请以“新型+发明”形式提交,先享有申请日和一个低级授权,之后授权升级为高级的
就象临时申请转变为非临时申请
新型如果没有检索报告,或者不能通过无效,那么就相当于“临时申请”--没有什么制约力。
而检索、无效的过程,不正相当于临时申请向非临时申请转换中所经历的实审吗?
如果要说临时申请和新型的区别,可以找很多。
但我说的“象”,说说他们没有大的、本质上的区别--影响本主题成立的区别。
好比说“飞机象鸟”,是指它们都能飞,不是说鸟身上也有螺丝和金属,或者飞机也会啄虫吃。
2010/02/02 21: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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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8 15:01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polycan
2013/12/23 12:0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vandon
2014/01/22 00:02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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