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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06 中国台湾查看:4639 评论:11

我司总工离职区了另外一个公司,在离职一年内以发明人之一申请了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与本职工作相关)。其中发明专利审批中,实用新型已经授权。请问,是否他所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都归我公司所有?还是他申请的专利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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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011/04/06 11: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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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回复 yemaler 的帖子

    您所提到的这种情况应当属于职务发明,但是,至于贵公司是否能够单独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不过我觉得,贵公司即使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些问题,最后的结果还可能是贵公司和那个总公现在所在的公司共享权利。本人意见,仅供参考。

    2011/04/06 11: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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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种情况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范畴,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仅要举证申请与该发明人本职工作有关,并且还需举证另一公司没有能力成功研究专利技术。

    2011/04/06 11:4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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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根据楼上引用的法条,该职工的专利应当属于职务发明,权利属于公司法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出起诉,注意保留证据。
    PS:权利归属纠纷不是专利无效理由,不能据此使专利无效。

    2011/04/06 11: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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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回复 lsmin5 的帖子

    如果另一公司有能力成功研究专利技术呢?

    2011/04/06 11:53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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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你说的这种情况,有两个可能:第一:你们公司和离职员工之间是否有协议?或者公司有没有规章制度中有类似相关规定(如何确定权属);第二:如果没有上述文件的话,也不能绝对说系列专利属于你们公司的职务发明,因为他去了另外一个公司,前后东家的技术领域肯定是相关的,因此还需进一步确认其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是否在前东家的基础上作出的,如果是,当然属于前东家,如果是其本人在后东家利用的是后东家的条件或秘密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则属于后东家。这判断起来可能会比较麻烦~

    2011/04/06 11: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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