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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认为,原始申请文件未提及的技术效果,不认可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6.08.24 湖南省查看:4115 评论:10

审查员找了对比文件,答复意见陈述了与对比文件不同有技术效果,审查员再发审查意见认为,原始申请文件未提及该不同导致技术效果,不认可创造性。怎么解? 我认为对比文件与本发明的发明目的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原始申请文件没有提及与对比文件的有益效果,是不需要的。难道审查员不知从哪找篇对比文件,我申请文件没有提及与该对比文件的不同导致的有效技术效果,有益技术效果就不存在、不被认可啦?技术方案不同不就行了,还要说明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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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创造性: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显著的进步,你在答复过程中已经描述了不同技术效果,但是有没有在原始申请文件提到,表示你的申请文件没有达到你所想要的技术效果,判断没有创造性也是可能的。

    2016/08/24 10:2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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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然后看  该技术效果 是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根据二篇文件  结合现有技术 能否判断出来;如果能够判断、分析出来;就是可以的。

    2016/08/24 10:4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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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最想知道是哪个领域的,连技术领域都不说是没法评判的

    2016/08/24 11: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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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三步法里面已经明确的讲了,技术效果可以重新确定

    2016/08/24 13:5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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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个人注:应当接受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对比文件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个人注: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得知的某一技术效果来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上面两个红字内容标注是否矛盾?
    我跟楼主一样的困惑:
          是无条件地接受审查员认定的对比文件还是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已有的技术效果来找对比文件?

    2016/08/24 15:5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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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一梦千寻 发表于 2016-8-24 15:50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 ...

    并不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审查中常见的递进过程。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时候,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背景技术和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并不准确,可以根据检索结果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申请文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发出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申请人发现审查员忽略了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一个技术效果,认为审查员确定的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准确,可以据此陈述意见。
    是否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已有的技术效果来找对比文件?当然可以,但申请人干要这么做呢,自己给自己授权找障碍?如果根据申请人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并不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审查员而不是申请人重新检索对比文件。
    其实争议最大的是“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这句话实践中如何认定。

    2016/08/24 16: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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