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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专利权转让要受让人提出请求?

发布时间:2016.02.16 湖南省查看:1585 评论:0

办一件专利权转让,以转让人A的电子用户名提出请求转让给受让人B; 收到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要求以B的电子用户名提出申报,理由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等原因,将无法通过变更审查程序”; 现在以B的重新提交了变更请求书。 请问:1、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用电子客户端提出,必须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不能由原来的权利人办理?看到的是“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难道是纸件和电子件不同? 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的“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名称”将成为该电子申请新的提交权限人的注册代码和用户名称。以A名义申报的时候填的A的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名称,以B名义申报的时候填的B的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名称,难道是A申报的时候应该填B,不然通不过审查程序?但这样的话签名验证不一致通不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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