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請的含意
发布时间:2016.06.30 中国台湾查看:1506 评论:6
尊敬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這個狀況是這樣的,母案說明書在申請過程中因內容有錯誤所以刪除了一部分說明書的段落(約6段),
而子案(亦即本件)當初是在母案說明書刪除後才提出申請的,因此子案說明書當時使用了刪除段落後的母案說明書的內容,之後母案獲得授權。
但是,子案的說明書卻收到OA,審查員認為因子案說明書中該刪除段落的內容涉及特定構件的特定結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目前有點無法理解的是,規定所謂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是指(1)母案申請日原始提交的內容? 或是(2)分案時的母案的內容?
若是(1)的話,為什麼母案卻可以獲得授權? 還是說這只是審查員的看法不同而已?
目前在猶豫是要將這些段落加回去,還是要答辯"因母案刪除這些段落後仍獲得核准,顯然這些刪除是沒有問題的"
非常期盼各位前輩先進給小弟一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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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ra3068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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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6/06/30 12:4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06/30 12:4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happyZL
其次,关于您所说的“子案的OA中指出子案說明書中該刪除段落的內容涉及特定構件的特定結構,而母案删除相关内容也获得授权”的问题,除了李工所说的“审查员理解不同”的原因,我认为还可能的原因是:您所说的“母案”和“子案”的保护范围肯定是不同的,母案中删除上述内容被授权,可能是由于删除部分与母案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关系的缘故,而子案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删除的内容有关系,因此导致了OA中指出的问题。
上述仅仅是我个人的理解,仅供参考。
2016/06/30 14:18 [来自黑龙江省]
1 举报向小葵
同意
2016/06/30 15:0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loooovet
同意。具体还得看分案的权利要求与删除的内容是否关系密切。
2016/06/30 15:37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akira3068
2016/07/04 13:53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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