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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中国单一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22 中国台湾查看:1431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9-22 17:03 编辑

大家好,我在台湾的专利法律事务所工作,也有处理一些中国的专利申请案,想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还规定: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也就是说,就算在原申请已结案(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就一次分案(基于原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申请发出了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则申请人仍然可以提出二次分案申请(基于上述分案申请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

请问一下,这里的意思是说,只要在一次分案的审查过程中收到关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则不会有必须在原申请结案前必须提出分案的时间点的限制?

那么,此时的二次分案申请的内容,是否必须依据一次分案的审查意见通知的内容来进行呢? 或是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由说明书中取出想要分案的内容来做二次分案(在不超范围的前提下)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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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5-9-23 09:14 编辑

    我感觉,申请人提出二次分案申请(基于上述分案申请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话,应该是针对审查员就一次分案(基于原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申请发出的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

    也就是说,此时的二次分案申请的内容,应该依据一次分案的审查意见通知的内容来进行呢




    一次分案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上,肯定标明了答复的时间节点的。进行二次分案,要符合这个期限。

    2015/09/23 09: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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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謝謝您的回答
    我也認為似乎二次分案申请的内容,应该依据一次分案的审查意见通知的内容来进行(雖然審查指南沒有清楚規定)

    但是依據審查指南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

    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上述內容分別記載在第一篇及第二篇 從上述內容看來 二次分案的遞交時間,似乎不是依照一次分案的審查意見通知的答覆期限,似乎只要在提出二次分案的同時提出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就可以不受到原申請已結案的限制

    因為一次分案的審查意見是針對一次分案的內容作出的,如上面所述,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也就是說只要將一次分案的單一性問題解決就可以了, 一次分案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應該不能規範 二次分案提出的時間點  因為這屬於申请人自愿的行为

    以上是我的想法
    也很感謝您熱心的回覆!

    2015/09/24 09:31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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