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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摈弃开放式、封闭式描述的区分(组合物除外,化学案子除外)

发布时间:2016.06.07 未知属地查看:10449 评论:32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6-6-9 21:01 编辑

一、摈弃这种麻烦事
1、即:应该在专利撰写中,不再区分“A由a1、a2、a3组成”和“A中包括a1、a2、a3”这两种写法的差别;而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该认为二者的保护范围是一致的。

2、因为:封闭式描述的权项的解释范围,也能象开放式描述的权项那样,包括添加了其他特征的技术方案。

3、比方说:权利要求是:汽车,由轮子、发动机、车壳组成。
这是一个所谓的封闭式写法,“封闭”的意思是不能再包括其他特征了。
但如果被控侵权物还包括了座椅,其实也是在专利打击范围内的,
因为被控侵权物可以分成两个部分
(1)、除座椅以外的部分,即“汽车'=轮子+发动机+车壳”
(2)、座椅
那么专利可以打击到第(1)部分,其实就能打击到整体,就像某零件专利可以打击到包括这个零件的产品。
注意:这里没有用“等同原则”,跟现有的法规、解释、意见也没有冲突,只是用了个“切分”的思路绕过了两种描述模式的区分,实现了效果的统一。

4、本推断(两种写法没区别)的技术领域,应该包括:
    机械、
    电学硬件(比方说往共射极放大器里面添加一个R或L或C等特征,简单啊,仍然可以实现原目标),
    计算机软件,
    操作步骤(方法)
    ……
只要是容易硬塞一些垃圾特征的方案,就应该摈弃其撰写模式的区别,这样也降低了撰写的麻烦和风险。

二、但化学的事情比较复杂,我还没考察本逻辑对化学案的适用性。
尤其是组合物的情况,司法解释2的第7条明确强调了两种写法是存在区别的。

在机械结构中添加点无害特征很容易,这就是一种堆砌的工作,也不会改变原有方案的实施状况,而在化合物、组合物中想添加一些分子、原子进去就很难了,尤其是可能导致原有方案的大变。以我微末的化学知识推理一下:比方说往水分子H2O里面添加个H进去……好吧,这个例子实在不科学,但即便是能够符合了化学的一些规则,象共价键、xx平衡(实在编不出来了)什么的,也是很难实现的任务。而且真搞出来个H3O,那性质跟H2O就差远了,很难说一个侵权人会用这种方法来侵权。
所以这个技术领域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是有区别的

标签: 发动机 机械 计算机软件 封闭式 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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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侵权判定时,机械结构类的本就没开放和封闭一说,只是在撰写时,从权要增加特征,此时才要求独权用开放式的写法。

    2016/06/07 09:0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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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封闭式和开放式,我想到了铸造的浇注系统

    2016/06/07 09: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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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一梦千寻 于 2016-6-7 09:33 编辑

    不再区分“A由a1、a2、a3组成”和“A中包括a1、a2、a3”这两种写法的差别;而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该认为二者的保护范围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上面的解释第七条,其实现在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封闭式权利要求与开放式权利要求,两者间的保护范围已经是被认定为一致的,即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大到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二)第七条款除外。


    现在的问题是,确实没有找到一个最高人民法院过手的例如机械领域案例,来佐证机械领域封闭式权利要求与开放式权利要求在撰写上、在侵权判定上的区别。

    2016/06/07 09:3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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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饮水思源 发表于 2016-6-7 09:07
    在侵权判定时,机械结构类的本就没开放和封闭一说,只是在撰写时,从权要增加特征,此时才要求独权用开放式 ...

    在侵权判定时,机械结构类的本就没开放和封闭一说,
    ---本就有。

    只是在撰写时,从权要增加特征,此时才要求独权用开放式的写法。
    ---能不能添加特征,只跟说明书中是否包括这些特征有关,或跟审查员的要求有关。跟某个权项的开放性、封闭性无关

    2016/06/07 20: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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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澡巾 发表于 2016-6-7 09:28
    封闭式和开放式,我想到了铸造的浇注系统

    结论是?

    2016/06/07 20:0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一梦千寻 发表于 2016-6-7 09:31
    不再区分“A由a1、a2、a3组成”和“A中包括a1、a2、a3”这两种写法的差别;而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该认为 ...

    解释1.7:……
    以上面的解释第七条,其实现在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封闭式权利要求与开放式权利要求,两者间的保护范围已经是被认定为一致的,即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大到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二)第七条款除外。
    ---这条不能作为摈弃区别的依据。
    因为“开放”或“封闭”本身就是个特征,意味着技术方案中“可以包括其他组份、步骤”或“不能包括其他组份、步骤”,在对比特征的时候,必须对比这个特征。

    现在的问题是,确实没有找到一个最高人民法院过手的例如机械领域案例,来佐证机械领域封闭式权利要求与开放式权利要求在撰写上、在侵权判定上的区别。
    ---你怎么找的?我想不出这个搜索式。还是说你没有找,只是经验总结?

    2016/06/07 20: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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