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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驳回的吗???

发布时间:2016.04.27 广东省查看:1798 评论:12

有个案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权利要求4-5,不符合26.4,未提出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 申请人答复:修改了权利要求4-5,满足26.4. 第二次审查意见:针对权利要求1-8,不符合创造性。 申请人答复:将权1和4合并,形成新的权1,再论述创造性问题。 结果:驳回。 修改权利要求了,怎么还直接驳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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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给个号噻

    2016/04/27 12:4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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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般来说,有可能婶岔媛真觉得你的申请没戏了,就驳回了。听证原则不一定是永远、在任何场合下都管用的。

    2016/04/27 14:04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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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但是你的做法,实际上是删除了原权1,将原权4作为新权1,这个新权1的技术方案有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婶岔媛已经评价过了。所以还是尽到了听证原则。把你驳回,至少不违反程序。

    2016/04/27 14:0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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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有这样的驳回吗?只要有这方面的经验的人都知道能达到某种效果,但审查员就是说不行。还有就是一根管子通过可拆卸的密封块密封,他不知道在取下密封块后怎么实现密封块的再利用。

    2016/04/27 14:21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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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审的时候,审查员已经说了,权4没有创造性。

    准确的讲,其实你所做的,不是将权1和权4合并,而是将权1删除,并将权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新的权利要求1,也就是原来的权利要求4。

    所以呢,审查员已经给过意见了,你没做任何修改,审查员当然有理由给你驳回了。

    2016/04/27 14:3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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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局里的审查员吧?审协的审查员一般修改了不会直接驳回吧?

    2016/04/27 14: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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