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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中说“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新颖性”是不对的吧。

发布时间:2016.03.25 广东省查看:25949 评论:162

一、为啥不对+俩例子
如果把“上位概念”定义为“一个集合,包括了下位概念的所有成员”,那么“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就是错的
1、下面给个破坏例:
  当上位概念是一个枚举型的有限成员的集合,尤其是成员数较少(少:不导致选择困难):
  N是一个较小的数字,N个成员A1~AN的集合作为特征A,
  A、B、C特征组合成方案S时,
  即便给A1~AN这个集合了一个名称A,A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上位概念”,或者说这种上位概念(集合)是破坏下位概念(成员)的。
  此时S相当于N个方案:S1~SN,其中Si的特征是Ai+B+C……。
  
2、再举个常识中的例子做破坏例:
    命题A=“张家两个孩子考试都及格了”,包括了A1=“张大考试及格”、A2=“张二考试及格”两个信息。比方说张家就这两个孩子。
    A显然破坏了A1“张大及格”的新颖性:即在已知A的情况下,就已经知道A1了。
    从信息论理论看,“新颖性”的本质就是“有新的信息”“有信息量”,而A1不带来任何信息量。

二、分析一下指南中新颖性那部分的例子:
1、说卤素不破坏氯的新颖性,这个说法就是错误的。卤素就那么几个,公开了卤素的方案,就是公开了所有那几个卤素元素的方案。
2、但指南中说金属不破坏铜的新颖性,就可以认为是正确的。因为金属包括合金,无穷多种。选择出铜是很难的。
   创造性的本质是“难于想到”,而“难于选择”也是“难于想到”的一种,或者它就是“难于想到”。选择就是思考,思考就是选择。
3、还有,数值的选择,因为涉及端点(可以是小数)的选择,所以选择是无穷多的,所以选择困难,所以指南在这部分描述也是对的。

三、不对的后果是啥
一个正确的专利法规,应该能够消灭在后申请的机会,因为这是对先申请制度的破坏。
但目前对新颖性的法规,产生了一种剽窃在先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机会,就是靠了这种新颖性的漏洞。
比方说在先申请公开了卤素,后人把具体某个卤素代入,也能申请。这是违反先申请原则的。
信了它那么久,现在看来怪怪的

标签: 信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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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楼
    thplayer 发表于 2016-3-25 16:27
    我认为这里涉及这样一个概念
    下位概念涉及的特征和效果比上位概念涉及的特征和效果更细节,用一个笼统的概 ...

    我认为这里涉及这样一个概念
    下位概念涉及的特征和效果比上位概念涉及的特征和效果更细节,用一个笼统的概念是不能说明下位概念中的细节的部分的,就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区别吧
    ----本帖给出的特例,是上位概念的定义就包括了下位概念的细节。
    比方说定义一个数值Array,里面包括了(螺丝、螺母、螺栓、钉子),然后一提到Array,就相当于把这四个货挨板叫了一遍。
    那么在权项中提到Array(任取一个成员),就相当于公开了4个方案,或者说破坏了以后的4个方案的新颖性。

    经典的伪三段论就是犯了这个错误
    苹果是圆的,苹果是一种水果,所以水果也是圆的
    ---这个错误在于,集合“圆形物”跟集合“水果”的关系可能是“包含”、“包含于”、“相交”,只有“包含”的时候才能说“水果也是圆的”

    如果允许水果破坏苹果的新颖性,那么苹果的细节的特殊性就不能体现了
    比如我说我这里卖水果,不能说明这里一定卖苹果,但是说我这里卖苹果一定说明这里是卖水果的
    ---如果现有语境下的水果只有苹果和鸭梨两种(且知道这两种水果的细节),
    对比文件中的特征是“水果”,本申请对应特征是“苹果”,
    那么本申请就是没有新颖性的。

    2016/03/25 21: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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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3-25 17:15
    @年华似水 在先申请是上位概念,在后申请是下位概念,在先申请相对于在后申请而言,满足了抵触申请的时间要 ...

    显然那就不叫“置换”,而叫“带入”了。
    “置换”应该在一个抽象(概括)程度上进行,
    “代入”才是低的向高的进行。

    2016/03/25 21: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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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6-3-25 21:09
    你的观点抓住了专利制度的本质。专利制度是法律和政策的混合体,比如为什么发明保护期是20年而不像著作权 ...

    我不知道你指的“世界通行”指的是啥意思,是专利制度一开始大家都规定是20年,还是本来大家规定不一样,但后来都统一到20年了?
    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史来看,刚开始大家的保护期限都是不一样的。比如我国84年版的专利法中就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15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5年,到期后可申请延长3年。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的指定trips进程中,发达国家致力于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全球贸易挂钩,在全球范围内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中的一条就是强制性地要求所有成员国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不得短于20年,外观设计不得短于10年。这个20年的规定,是通过各种利益的争夺、妥协等弄出来的,并不是专利制度本身所决定。

    另外还可以说说外观设计,trips规定保护期不能低于10年。保护期为10年的有中国、澳大利亚、印尼、泰国、秘鲁、加拿大、智利,保护期为14年的有美国,保护期15年的有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俄罗斯、瑞士等等。保护期最长为50年的则有法国。为啥大家保护期限不一样,这就是政策权衡的结果。

    2016/03/25 21: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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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楼
    姑苏慕容 发表于 2016-3-25 21:37
    我不知道你指的“世界通行”指的是啥意思,是专利制度一开始大家都规定是20年,还是本来大家规定不一样, ...

    权衡、摸索出来的一个人为规定。谈不上真伪、严谨不严谨。

    2016/03/25 21: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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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5楼
    各位好汉,话题集中一下:
    “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新颖性”对还是不对、为什么?
    我说的它不对的理由和例子你们怎么看?

    至于这个命题对错是否重要、法规需不需要、能不能做到严谨是另一码事了
    这楼都盖了20多层了,还没进入正题呢

    2016/03/25 21: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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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6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6-3-25 21:57
    各位好汉,话题集中一下:
    “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新颖性”对还是不对、为什么?
    我说的它不对的理由和 ...

    就是可否枚举啊 有啥可讨论的 这么个简单的问题

    2016/03/25 22: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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