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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同技术运用在不同客体的权利要求撰写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22 广东省查看:1302 评论:5

现在有一个技术A可以做成独立的产品C套用在结构B上,也可以直接与结构B组合形成产品D。 能不能写成,具有技术A的机构B及运用技术A的产品C呢?总感觉没有单一性,是否一定要同一天分开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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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具有技术A的机构B及运用技术A的产品C

    如果技术A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个人认为上面两项权利要求是具有单一性的。

    2016/03/22 18:0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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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A、B和C就行,只要A有创造性,就有单一性

    2016/03/22 18:2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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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是否具有单一性,要看技术A是否具有创造性,这一点,需要实质审查的审查员来判断,目前还无法准确确定。
    从您的描述,我认为至少您是认为技术A是有创造性的,既然这样,在申请之初,我认为这些方案应当合案申请。

    2016/03/22 20:09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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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师傅,大师兄和二师兄和沙......
    对不起,抢了白龙马的词了

    2016/03/22 22: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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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感谢各位的回复~~~~懂了

    2016/03/23 08: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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