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的遣词用句(续问)
发布时间:2016.03.16 福建省查看:1627 评论:6
权利要求书的遣词用句(续问)
发明申请 “一种减轻果蔬贮存腐烂的方法”,防腐剂等喷涂在果蔬表面成一层衣膜。为不影响果蔬外观,我在主权项写衣膜“基本无色透明”,审查员说“基本”是不精确的表述。问
1.“衣膜基本无色透明”是所发明方法的结果,不是操作技术本身,由于本发明制作的衣膜自然是基本无色透明的,所以在权利要求书里去掉“衣膜基本无色透明”,可以吗?
2权利要求书去掉“基本”, 但说明书也是写“衣膜基本无色透明”, 说明书里的“基本”能去掉?不能去掉?还是可去可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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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yz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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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勇
1、本来就不属于技术特征,而是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之一,就不应该放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删除;
2、属于有益效果,不用肩负如权利要求般的清楚之责,所以,不需去掉
2016/03/16 13:1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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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审查阶段,删除“基本无色透明”这几个字,会不会存在修改超范围的嫌疑?
2016/03/17 08: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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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删除“基本无色透明”这几个字,有可能会修改超范围。即使审查员同意你这么修改了,以后在专利诉讼的时候,有可能会因“修改超范围”而被无效。
所以,我的建议是,既然主动修改的时机已过,那么,分案。
2016/03/17 08:4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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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11:38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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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顾忌。
本来你写着“基本无色透明”,表示,衣膜是“基本无色透明的”
如果你删了,那么就表示,衣膜有可能透明、有可能不透明、有可能有色
这样理解,你删除,就是超范围了。
即使审查员让你过了,你还有后顾之忧,专利诉讼环节中,你也是有危险的。修改超范围,无效
2016/03/17 15:2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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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审查指南P252
还有,另外补充一点
审查指南P146“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但是,你直接删掉就不行了
2016/03/17 15:2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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