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6.03.03 河南省查看:2428 评论:3

在整个装置上,有两个相同的部件,但是他们的位置不同,作用也不同,比如,前面有一个比例减压阀标号为(1),后面又出现一个比例减压阀标号为(11),两者位置不同,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难道不能写成"***连接比例减压阀(1),****连接比例减压阀标号为(11)",必须将比例减压阀排号写成第一、第二比例减压阀吗?前者导致权利要求范围不清楚?


分享

收藏(2)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这么理解就可以了,带有括号的附图标记出现在权利要求中,从法律意义上将,等于什么文字都没有。

    然后,你再琢磨你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问题。

    2016/03/03 16:36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3-3 16:36
    你这么理解就可以了,带有括号的附图标记出现在权利要求中,从法律意义上将,等于什么文字都没有。

    然后, ...

    法条是这么说的“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但是还是请教下大神,其实这个(1)、(11)只是为了区别,没有解释的意思,作用跟第一、第二的表述意思是一样的?  一定要改吗?

    2016/11/28 23:1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shieldun 发表于 2016-11-28 23:12
    法条是这么说的“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但是还是请教下大神,其实这个(1)、(11) ...

    写了跟不写是一个意义的。

    2016/11/29 00:3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