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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6.03.02 重庆市查看:1160 评论:3

“一种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由50%的A成分和50%的B成分组成”,这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搞不明白,实用新型不是保护产品的吗? “一种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由50%的A材料和50%的B材料组成”,这是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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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该药片由50%的A成分和50%的B成分组成”与“该药片由50%的A材料和50%的B材料组成”,两者表述的意思一样。
    只是化学领域的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前一个表述为标准。
    上述两者,都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保护对其形状和/或构造作出改进的产品,但不保护对其材料作出改进的产品。
    参考: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节及第一部分第第二章第6.2.2节内容。

    2016/03/02 19:1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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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个人总结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用通俗的话可以解释为:产品的改进之处是能够用人的肉眼观察到的。
    您给出的两种描述,应当都是人的肉眼不能直接观察到的。
    一般新型的改进之处都是:形状的改变、部件之间相对位置的改变、部件之间连接方法的改变、电/液体/气体回路的改变。

    2016/03/02 20:00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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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除专利法的基本定义外,其实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创造性程度。药品这块两者组合与机械的两个东西组合不是简单的物理组合,有的时候会有些化学组合的

    2016/03/03 08:1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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