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顺延到2月15日还是2月14日?
发布时间:2016.02.11 中国香港查看:6265 评论:24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节: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我的理解是,期限届满日在2016年2月6-13日之间的,因为是法定休假日,所以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月14日为期限届满日,但由于2月14日是周休息日,因此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即2月15日;而期限届满日为2月14日的,由于2月14日是周休息日,因此也顺延至2月15日。
但我收到了几个国内知名代理所的提醒邮件,都说期限届满日在2016年2月7-13日之间的会顺延到2月14日;并且期限届满日为2月6日或2月14日的不可顺延。
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呢?
xiaobudian
这个问题,以前是有争议的,后来,条法司专门讨论过。
理由很简单,不是考虑法条,当然法条是一个方面,因为换休以后的周日是工作日,这是国务院公布的工作日(尽管周日)。
真正的理由:要照顾国际影响,都已经放了那么长的假了,还弄个再延一天,怎么跟世界人民交代,你们的一年优先权日期未必要的太离谱了吧,算了大家就情人节加加班吧。
不过,我也要说,这个问题,目前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有哪位不怕失去饭碗的,尽管2月15日交局就是了,这个官司一直能打到北京高院,能够火一把的,如果准备转行的童鞋,不妨一试,真能出名
2016/02/11 13:2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白龙马
外国专利法也会对放假顺延时限吧。
而且中国顺延时限,对于外国申请人也顺延啊。
这事应该无关国际因素。
2016/02/11 13:5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xiaobudian
这个问题,是喝酒时讨论的,意见那个激烈的,正反方都很有道理
你们坛子里那个音频的那个tfs的啥,就坚决认为应该从周一开始算,还举了例子,外国人不懂这个情况,即使中国股市,说没有那**票市场是周六周日上班的,再怎么折腾,也不上班
问题是,反方也毫不示弱,说,法里面不是规定了吗,外国人必须请中国代理人,外国人不懂换休,中国代理人吃这口饭,就应该懂,不然赚什么钱
我,闷头喝酒,大口吃肉,管他们呢
2016/02/11 14:23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白龙马
唉,这种讨论形式也太不严肃了---如果这种讨论结论就直接拿去立法的话
还不如论坛上大家争论得周密呢
2016/02/11 14: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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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1 14:43 [来自吉林省]
0 举报xiaobudian
别误会,上班的时候讲的,问题是上班的时候讲不清楚,这个问题太复杂
不喝酒,怎么讲得清楚呢,酒是好东西,补啊
这个问题,我跑上来就说,可以打到北京高院,而且,可以正打,也可以反打,所谓正打、反打,是指,无论gzj怎么做,都可以把官司打起来,而且打得爽死
比如,假设是2月14日最后一天,那么肯定有人2月15日交,这个人就可以跟国知局打这个官司
再比如,假设2月15日最后一天,那么肯定有人2月15日交,那么另一个人不同意,说这个超期了,应该2月14日是最后一天,你国知局凭什么让他2月15日交,他应该已经失去权利(尤其是优先权)
这就是所谓,正打,反打,都能打
问题比较复杂在哪里?估计你们小朋友想不到,主要不是让你oa多一天少一天,而是我一开始就说的“优先权”
我假设你们都知道什么叫做“优先权”啦
一年有几天呢,一般有365天,365与364有啥差别?哦,364是7的倍数,365就余1,除不尽嘛。于是,一个法国人,在2015年2月6日,交了一份epo原始申请,这一天是周五,他非常懂专利法哦,知道世界各国都可以周末延至周一,于是,他很知道2016年2月6日,就是那个余1,也就是周六,世界上其他国家都能延到2016年2月8日,周一,再最后到一年,用足优先权,这个法国人,要进美国,进日本,进韩国,进...哈哈,我,微微一笑,小子,你失算了,在中国,不是这样的,2016年2月6日上班
那问题就来了,本来“余1”这个策略,就能够使得“去年周五”变成“今年周一”自动多2天的这个好处,被换休给弄没了,而且甚至失去权利,有人就说,不要紧,国知局就索性放宽到2月14日吧,问题是,“反打”的不希望这个人获得优先权的人又跳出来了,对吧
所以,我也不说了,看似很小的问题,往往很复杂
2016/02/11 15:0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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