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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1.09 河北省查看:1574 评论:5

假如A产品2011年上市销售了,现在有B产品借用了前面量产机子的零部件或部分设计,那么B产品上市销售的话,被借用的零部件或者部分设计存在侵权风险吗?如果存在,怎么界定诉讼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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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怎么觉得是“权利用尽”呢?

    2016/01/10 09:3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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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太不清楚了吧。
    首先权利保护的是A产品还是指定的零部件?
    其次所谓的借用,是什么意思。是直接仿造,还是拆卸后使用?

    2016/01/11 09:3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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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dengjintao 发表于 2016-1-11 09:30
    太不清楚了吧。
    首先权利保护的是A产品还是指定的零部件?
    其次所谓的借用,是什么意思。是直接仿造,还 ...

    首先,借用指的是拆卸后直接在B产品上使用;假如权利要求保护的是零部件,那么B产品借用A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呢?如果存在,那么诉讼时效该怎么理解?

    2016/01/11 11:3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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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A产品的零部件(专利产品)制造B产品,属于专利产品(零部件)的使用行为。
    A产品包括零部件(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零部件(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2016/01/11 17:2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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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yulianmars 发表于 2016-1-11 11:36
    首先,借用指的是拆卸后直接在B产品上使用;假如权利要求保护的是零部件,那么B产品借用A产品的零部件是 ...

    无论专利权保护的是A产品还是零部件,只要是A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不侵权,拆卸使用就不侵权,属于权利用尽。

    建议申请人应该去追本溯源,调查A产品的来源,如果是合法来源,就别纠结别人之后怎么用了。
    如果A产品来源不合法,则应该追究非法生产A产品的厂商的侵权责任。

    2016/01/12 09:1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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