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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2]一通后被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驳回

发布时间:2016.01.08 浙江省查看:3555 评论:10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15 12:38 编辑

审查员为了驳回率连基本的原则都不顾了吗?

我的陈述书部分
审查意见中提供了对比文件CNxxxxxxxxxx,该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提及了一种带控制芯片、电源和显示屏的xxx。但该对比文件未提及具体的显示屏种类。生活中常用的显示屏有LED显示屏和LCD显示屏。这两种显示屏都属于自发光显示屏,显示时必须有电源持续供电。自发光显示屏的这种缺陷使得对比文件中公开的这种xxx必须包含电源,并且使用者需要经常给电池充电而影响使用体验。而电子墨水屏是一种全新的显示技术,通过更改电荷使黑白颗粒有序排列,无需电源就可以维持显示界面。本实用新型明确揭示了这种进步:“并且电子墨水屏只有在刷新内容时才会耗电”、“电子墨水屏图案刷新后可以长期显示”。实施例1中只需要电子墨水屏和界面刷新接口即可完成图案刷新和显示。实施例2中xxx本身无需自带电源,界面刷新时可以通过USB给MCU供电,刷新完成后无需电源。


显示屏和电子墨水屏明明是上下位的关系,居然说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电子墨水屏不用电源就能维持显示界面,审查员你不用电源用其他显示屏置换一个给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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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shunway 于 2016-1-8 12:59 编辑

    nun

    2016/01/08 11: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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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用新型审查这么严格?我觉得越是新的审查员,审查尺度越严。

    2016/01/08 12:1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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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shunway 发表于 2016-1-8 11:41
    你得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偏见,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出发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xx的 ...

    显示屏和电子墨水屏是上下位的关系,不能简单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来评判。否则任何东西都没有新颖性了。前人发明了车,后人发明自行车、汽车、火车都没有新颖性?
    产品可以脱离电源使用,这就是显著的进步。

    2016/01/08 12:1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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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jinhucn 发表于 2016-1-8 12:17
    显示屏和电子墨水屏是上下位的关系,不能简单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来评判。否则任何东西都没有新颖性 ...

    我记得有人分析过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来驳新颖性,一般是使用在抵触申请这种情况下。

    2016/01/08 12:2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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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楼主怎么答的?和审查员电话沟通过么?修改权利要求了么?
    我也遇到过好多这样类似的一通,通过和审查员沟通以及修改权利要求还没被驳回过
    如果审查员实在无法沟通,再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建议请求复审

    2016/01/08 23: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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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tcluo 于 2016-1-9 00:06 编辑

    我觉的楼主这个案,例如诚如楼主一楼所述,那么其实是没有创造性的。
    在楼主的申请中,如果墨水屏是楼主所述专利第一次记载公开,那么楼主的申请具有创造性,但是墨水屏这东西实际早就有了,楼主发明中所利用的墨水屏的特性也是公开的常识,因此楼主要解决不用电也可以显示的技术问题时,通过对比文件,找出对比文件和楼主发明间出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使用普通显示屏,楼主使用墨水屏,那么就可以知道楼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普通显示屏存在显示时需要消耗电力,因此该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为解决显示耗电的这个技术问题很容易想到墨水屏具有不用电也可以显示的特征,因此要解决显示不耗电的问题可以使用墨水屏代替普通显示屏,所以是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该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我个人认为,这个审查员的意见是中肯的不是之前那种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的审查,如果我遇到这样的审查意见我心服口服。(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要求审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但是专利法也是规定实用新型要具有创造性的,给一个不具有专利性的申请授权,让权利人每年交纳无谓的专利费其实是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因为这个专利权人是没有权利可以保护的。)

    2016/01/09 0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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