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2]一通后被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驳回
发布时间:2016.01.08 浙江省查看:3555 评论:10
审查员为了驳回率连基本的原则都不顾了吗?
我的陈述书部分
显示屏和电子墨水屏明明是上下位的关系,居然说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电子墨水屏不用电源就能维持显示界面,审查员你不用电源用其他显示屏置换一个给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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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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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nway
nun
2016/01/08 11:4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mylovesong77
2016/01/08 12:12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jinhucn
显示屏和电子墨水屏是上下位的关系,不能简单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来评判。否则任何东西都没有新颖性了。前人发明了车,后人发明自行车、汽车、火车都没有新颖性?
产品可以脱离电源使用,这就是显著的进步。
2016/01/08 12:1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mylovesong77
我记得有人分析过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来驳新颖性,一般是使用在抵触申请这种情况下。
2016/01/08 12:2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elephan84
我也遇到过好多这样类似的一通,通过和审查员沟通以及修改权利要求还没被驳回过
如果审查员实在无法沟通,再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建议请求复审
2016/01/08 23: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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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楼主这个案,例如诚如楼主一楼所述,那么其实是没有创造性的。
在楼主的申请中,如果墨水屏是楼主所述专利第一次记载公开,那么楼主的申请具有创造性,但是墨水屏这东西实际早就有了,楼主发明中所利用的墨水屏的特性也是公开的常识,因此楼主要解决不用电也可以显示的技术问题时,通过对比文件,找出对比文件和楼主发明间出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使用普通显示屏,楼主使用墨水屏,那么就可以知道楼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普通显示屏存在显示时需要消耗电力,因此该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为解决显示耗电的这个技术问题很容易想到墨水屏具有不用电也可以显示的特征,因此要解决显示不耗电的问题可以使用墨水屏代替普通显示屏,所以是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该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我个人认为,这个审查员的意见是中肯的不是之前那种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的审查,如果我遇到这样的审查意见我心服口服。(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要求审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但是专利法也是规定实用新型要具有创造性的,给一个不具有专利性的申请授权,让权利人每年交纳无谓的专利费其实是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因为这个专利权人是没有权利可以保护的。)
2016/01/09 0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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