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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侵权如何认定?(无线接收器和计算机系统)

发布时间:2015.12.01 广东省查看:1105 评论:0

案清: 有一个企业是做无线接收器产品的,主要是实现鼠标、键盘这些周边设备与电脑(计算机)的连接。现有同行的一专利(假设无线接收器的结构原理完全相同,即技术特征相同),但其专利名称是计算机系统,包括一无线接收器,,,,,。按字面侵权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来看,不构成侵权,因为主题名称不同,但存在间接侵权的可能,即该企业的最终用户,在使用无线接收器时,是与电脑(计算机)在一起的,该无线接收器构成计算机系统的一部分。 如果最终用户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如果最终用户利用这个无线接收器办公,存在营利的可能,最终可能要承担什么的责任或风险,是否需要赔偿,还是仅需要停止侵权就可以(即停止使用该无线接收器)?? 有经验的同行,请来分享一下。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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