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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新颖性的推定丧失

发布时间:2010.12.29 广东省查看:5870 评论:10

本帖最后由 xfish 于 2011-1-7 08:44 编辑

昨日在广州参加专利局的一个培训
一处长级提出这个一观点:申请日之前有国内文章公开了待保护菌种的生理生化特性
因此,根据这一特性,反推菌种已经公开
其依据是:国内文章公开了微生物的特性,则文章的发表人有义务向公众提供这种菌种
举的例子中,有一个是申请自己承认申请专利保护的微生物的特性确实描述在了自己的毕业论文中
另一个例子是一文章只是公开了微生物的一些特性,与申请保护的微生物之间还是有所不同的,
推定申请的微生物无创造性(由于讲的课件与拿到手上的课件不一样,意思表达可能存在出入,请见谅)
不知这样做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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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潘爱群? 呵呵 文章发表人有啥义务呢?

    2010/12/29 17: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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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当然不妥当。

    2010/12/29 17: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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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文章的发表人有义务向公众提供这种菌种
    为什么?我的成果,就是不申请专利,也没有义务免费给你用啊!

    2010/12/29 17:0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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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太好规避了~只能是种观点。除非你在指南里要求必须提供该菌种、菌株的完整生物信息~这太难了!

    2010/12/29 23:3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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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没有去听讲座,可惜了,好多东西可以学习。
    这个内容我听说了,觉得好像没有法律依据,只不过是局里面的内部规程而已。甚至更进一步,以后人家写文章后面都增加一个保留条款:说明发表文章不代表作者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生物样品,这样是否可以绕过局里面的内部规程呢。

    2010/12/30 00: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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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有意思的问题

    2010/12/30 16: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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