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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时间

发布时间:2015.08.13 广东省查看:1572 评论:1

请教! 1、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当收到办登通知立刻缴费,但接近2个月时(2个月尚未届满)又决定分案,请问在审查员做好授权公告情况下,是否还接受这个分案?还是只要在这两个月内任何时间都可以? 2、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请求书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补正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 举个例子,分案最后期限是2015年6月12日,但出现上述情况,补正完已经是2015年7月12日,这样被接受吗? 个人认为是可以,但还想确认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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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有的婶岔媛认为是不行的,但是,根据实施细则,只能说他是行的。
    2、重新确定就重新确定,只要你把对的给写上了,确定了之后还是母案申请的申请日。

    2016/08/31 17: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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