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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日本发明专利的新异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01 北京市查看:4251 评论:4

日本发明专利的新异议制度

       一、日本发明专利异议制度的历史和新制度复活的背景

       2015年4月1日开始,发明专利(特许法)的新异议制度开始实施了。简单的说,就是发明专利授权后,自该授权公报公开起的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异议(比如提出参考文献指出其缺乏创造性,或是搬出参考书指出该说明书记载不完整而不能实施等)。这样,公众对于某专利/专利申请提出质疑就有了3种渠道(已有的2种渠道是提公众意见、无效宣告)。

       日本在1964年法改之前就存在着异议制度,并且和无效宣告并存,不过异议提出的时间被规定在授权之前,1994年法改后异议提出的时间被改在授权之后,但是异议提出后的审查过程中,针对权利人的答辩或修改,异议人没有再次陈述意见的机会,使得很多异议人不得不继续使用无效宣告来充分陈述意见,这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负担、浪费了行政资源,并且使得案件长期得不出结果,效率低下。

       因此2003年法改取消了异议制度,而同时增加了授权后的提公众意见制度(而授权前提公众意见制度早在1970年随着申请公开制度的开始而被实施)。

       2003年法改取消了异议制度之前,利用异议制度的约有1万件,其中6000多件发明专利被无效掉。异议制度取消后,无效宣告的案件数几乎没有增加(一直在260件上下),因此有人调侃说,本来应该被无效的那6000多件专利现在跑哪去了?

       这说明无效制度没有被广为利用,其原因主要有:

       1 费用高昂(聘用专利代理师的话,按小时收费)

       2 程序较复杂(需要口头辩论)

       3 限制较多(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并且必须实名)

       因此可以说2003年后取消了异议制度后,一些本来应该被无效的专利浑水摸鱼获得了授权,这增加了授权专利的不稳定性并且损害了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另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使得2015年4月该制度得以复活:

       1  JPO的待审查的80多万件积压案件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被清理完毕,从请求实审到发送第一次OA的时间从2年多缩短为12个月以下。这样JPO就有时间、资源配置到其他项目(包括该新异议制度)上。

       2 近年来日本企业的PCT申请增加较多,企业的国际化程逐渐提高,而产品的上市涉及到大量的投资,企业不仅希望取得专利权,而且期望获得稳定的专利权(如果进行了大量投资,产品上市后,专利却被轻易无效掉,这个风险、损失太大)。

       3 PPH等加快审查,使得很多专利可以很快被授权,甚至是还有公开即被授权,这增加了授权专利的不稳定性(尽管可以利用授权后提公共意见这种渠道和无效宣告,但是如本文最后的表格所示,这两者各自的缺点明显,且多项指标分属于光谱的2个极端,不能完全满足要求,而异议制度介于两者之间,可以填补两者间的空白)

       二、新异议制度的流程和手续

       适用的对象: 记载于2015年4月1日以后公开的发明专利授权公报中的专利。

       提出人:任何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社团/财团或其代表人)都可以,但不可以匿名(但找**是合法的)。

       提出理由:公益性的理由,即

       a 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存在扩大先愿(即日本式抵触申请)

       b 说明书记载不明确;

       c 不能实施;

       d 修改超范围

       e 翻译文超出原文范围(例如英文的PCT国际申请中没有记载的,在翻译文中被记载)

       f 妨碍社会公德等(特许法32条)

       审查方式:仅限于书面审查(没有口头审查)

       多个异议申请:原则上合并审查

       对于审查结果的权利:如果专利权被取消,专利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维持专利权/或异议申请被驳回,异议申请人只能接受,没有复审、诉讼的权利。

       费用:官费16500+(成为异议对象的权利要求的数量×2400) 日元, 例如权利要求数为5的话,官费为28500,约1600人民币。不过专利事务所的代理费很贵,是官费的n倍。

       审查的主体:JPO复审委的3人或5人合议组。

       流程:申请人提出异议-形式审查-异议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有多个异议申请时原则上合并处理)-开始审查-

       A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话-维持原专利权

       B 异议理由成立的话-发送撤销专利权的理由通知-【专利权人可以提出意见陈述书+针对权利要求等进行修改】-异议人可以对此再次提出意见陈述书-

       b1-维持专利权 或

       b2-发送撤销专利权的理由通知-专利权人可以提出意见陈述书+针对权利要求等进行修改-

       b2-1 -维持专利权 或

       b2-2 -撤销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异议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该部分类非常似于中国审查指南中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特许法115条,异议申请书中需要记载: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 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2 异议专利发明的的专利号、作为异议对象的权利要求号(例如仅对于权利要求3提出异议)

       3 异议的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可以是物证、人证、鉴定书等);

       复印版的证据也是被接受的,但如果复印版被怀疑其真实性,则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或是JPO的职权,将被要求提出原件;

       对于日文以外的文字,相关部分必须翻译成日文。

       对于证据的发行单位、发行日期,除了显而易知的(如专利公报、图书、杂志等)之外,需要提出《关于证据的说明书》,记载证据的相关信息。

       异议理由以及证据的追加、修改的期限

       可以提出异议的期限(即专利公报公开日起6个月内)或是撤销专利权的理由通知书发送日,这两者中的较早的日期为该追加/修改的期限;但是如果该追加/修改是并非改变主旨( change of gist )的话(比如追加翻译文),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关于面谈:

       JPO的合议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面谈的方式和专利权人进行沟通;但是对于异议申请人没有这样的优待,仅限于书面沟通。

       四、新异议制度和提公众意见、无效宣告的不同点

  
  
提公众意见
提异议
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资格/
  
  
是否可匿名/
  
容易找**
  
  
JPO是否给予反馈
任何人
任何人
利害关系人
可匿名
  
不需要找**
不可匿名;
  
容易找**
不可匿名
  
因利害关系人原则,不容易找**
有反馈,告知该意见是否被采用;但选择匿名时没有该反馈
有反馈
有反馈
官费(日元)
免费
16500+(成为异议对象的权利要求的数量×2400)
49500+(成为无效对象的权利要求的数量×5500)
提出时间
专利申请后的任何时间
专利授权公报公开日起6个月内,权利消灭后不可提
授权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即使权利消灭后也可以提
理由
①    公益性的理由(新颖性/创造性/不明确/不能实施等   +
  
现有技术文献记载违规)
①  公益性的理由
  
(但是现有技术文献记载违规不是理由)
②    公益性的理由
  
(但是现有技术文献记载违规不是理由)
  
③    权利归属(盗名申请/违**同申请)
  
③授权登记后的理由
审查方式
书面
  
(口头辩论不可以)
书面
  
(口头辩论不可以)
原则上是口头辩论
  
(书面审查也可以)
是否合并审查
   -------
原则上合并审查
原则上不进行合并审查
是否可以参与审查
  
(审查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意见陈述书)
不可以
如果权利人有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则异议申请人可以追加意见陈述书
可以
对于审查结果的权利
提出人专利权人均无权利;均只能被动接受JPO的通知
如果专利权被取消,专利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提异议的人没有权利
专利权人无效宣告人均可对结果提出行政诉讼
每年的案件数/年
7000多件
旧的异议制度(如2002年)约1万件 ; 新制度待统计
发明+实用新型=200多件

       作者:周振
       来源:思博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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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申请 日本 当事人 发明专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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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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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很好的制度,中国应该学习!

    2015/07/01 11: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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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5/07/01 11: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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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C.Azrael:   69066


    这个游戏刚好最近在玩

    2015/07/02 14: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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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6/12/07 13: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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