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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6 广东省查看:3168 评论:4
标签: 外观设计 产品
评论列表
李工仲明
2015/06/26 14:13 [来自天津市]
qdleilei
2015/06/26 14:52 [来自广东省]
皓皓的天空
2015/07/01 20:56 [来自江苏省]
皓皓的天空 发表于 2015-7-1 20:5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不同,相互之间应该不会破坏新颖性的。
2015/07/19 16: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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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主题:8 回帖:146 积分: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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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j262510
2026-03-09 17:13:39
一案双申未做勾选,能否通过提优先权或者分案来克服这个问题
vc_jFwozC_5903
2026-03-17 10:44:40
招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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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如果只是在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了实用新型,但尚未公开,那么按照A23,是不构成抵触申请的。。
2015/06/26 14:1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qdleilei
2015/06/26 14:5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皓皓的天空
2015/07/01 20:56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如果一个人在实用新型中把这个产品的六视图都画出来了,然后别人又拿这些图去申请外观设计了,你觉得该授权吗?
2015/07/19 16: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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