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专利法第5条?不可怕!——如何应对有关妨害公共利益的驳回意见

发布时间:2025.02.26 北京市查看:56 评论:0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多数被驳回的新申请,驳回意见中的法条依据往往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而依据专利法第5条驳回的申请少之又少,对于此类驳回意见,切忌望而生畏。相反,若有充分的证据去说明审查员的认定确实有误,相应的专利反而在复审前置阶段便有极大的可能性被撤驳。

 

案例分析

 

下面,笔者以一篇以专利法第5条为依据而驳回的专利为例进行说明。

涉案专利公开了一种益生菌奶茶及制备方法,原料中涉及到一种组分——溪黄草。而全文中并未记载溪黄草的来源或其他可用信息。

一通时审查意见中指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这就表明在食品中不能够添加属于药品的成分,其包括作为中药的中药材。本申请中的溪黄草并不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溪黄草性寒味苦,脾胃虚寒者慎用,大剂量溪黄草对于肝脏有毒性作用,应在专科医生指导下应用,同时已有报道溪黄草中毒致急性肾衰竭、肝损害1例。因此该发明的实施或使用会危害公众健康,妨害公共利益,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尽管一通答复时申请人指出溪黄草属于新食品原料,但该专利仍于一通答复后被驳回,驳回意见补充了以下几点内容:

1.新食品原料记载的溪黄草均已更名为“狭基线纹香茶菜”,而非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溪黄草;

2.溪黄草并非狭基线纹香茶菜,而不论是作为新资源食品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凉茶的原料,均为狭基线纹香茶菜; 3.溪黄草并不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且溪黄草性寒味苦,脾胃虚寒者慎用,大剂量溪黄草对于肝脏有毒性作用。

根据驳回意见可知,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审查员认为:溪黄草属于药品,并非食品,且并非新食品原料“狭基线纹香茶菜”,在食品中不可添加,大剂量溪黄草对肝脏有毒害作用。

  答复要点   该专利复审请求答复要点如下:

1.溪黄草属于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名录中原名为溪黄草,后更名为狭基线纹香茶菜;同时举证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公众查询网站以及中国政府网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司的相关内容,从而说明官方网站中曾以“溪黄草”三字作为产品名称的记载且被列入终止审查目录之中。

企业微信截图_20250226100230.png
2.从溪黄草在茶饮中的历史发展层面来看,溪黄草在本领域中也曾陷入非法添加门事件而停产,但后来被正名,同时举证了市场监督管理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项有关溪黄草的案例内容。

22.png

3.举证公知常识证据结合申请文本进行说明。本领域中“溪黄草”一词易被混淆,但对于本申请而言:

①在茶饮中使用的溪黄草是通说意义上的狭基线纹香茶菜,这是本领域中人们的普遍认知,本申请中添加至奶茶中的溪黄草即狭基线纹香茶菜是有且唯一确认的;

②本申请原料中涉及两种新食品原料,即相对用量较少的湖北海棠叶和溪黄草,基于对湖北海棠叶的定位也可知,溪黄草也必然为新食品原料中的溪黄草,也即狭基线纹香茶菜。

③本申请侧重于“食品”,从所述领域即可知归属于“食品领域”因此,其所加入的原料必然为可作为食品食用材料,而非不可食用的原料。

4.对于驳回意见中指出的“溪黄草并不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且溪黄草性寒味苦,脾胃虚寒者慎用,大剂量溪黄草对于肝脏有毒性作用,应在专科医生指导下应用。”问题,进行针对性答复。具体的:①本申请归属食品领域,并非保健品领域;②本领域中存在多个名单,名单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交叉性,也不具有必然的上位名单或下位名单要求;③任何原料均不能够抛开剂量谈问题。

5.从市场在售产品层面,举证各类含有溪黄草的食品的在售情况。

企业微信截图_20250226100425.png

 

最终,涉案专利在复审前置阶段收到了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书,并在1个月左右获得了授权。

综上,对于专利法第5条的答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若官方网站等内容有记载,可进行举证说明;同时结合其它公知证据等举证;

其二,细化到具体的领域,结合领域内的常规认知进行说明;

其三,结合本申请中所记载的其他内容,对争议问题进行推理、认定,得出唯一结论;

其四,对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产品等进行举例说明可行性;

最后,对于驳回意见中的重点问题,进行针对性回应。

 

总而言之,驳回决定的认定并不必然准确,遇到专利法第5条时,切不可畏缩不前,要擅于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进行举证、说明,充分而有效地说服审查员,争取到专利授权。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