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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

发布时间:2025.02.15 辽宁省查看:1694 评论:13

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判定方法目前是唯心主义至上,主观性特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唯物主义判定方法是授权后验证,如果缴费保护年限大于国际平均年限则为正常申请,如果小于国际平均年限则为非正常或低质量申请,如果小于国际平均年限的1/3则属于严重非正常和论文式申请。极端情况,缴费保护年限只有1年的,则应当采取重点观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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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非正常审查对付非正常申请是以程序违法对抗非正常申请、以暴制暴式的下等人采用的不正常方法,希望小撮有关人员不要以自己的意志代替法律规定的程序瞎胡搞,尽快迷途知返、停止继续违法、停止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请紧紧围绕三性进行审查即可,不要搞预审那一套,保证所有申请人的案件能按公平的顺序接受审查

    2025/02/15 13:4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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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专利的价值在于保护。不缴费的专利,绝不是保护创新的专利,绝对属于专利局定义的非正常申请。。

    2025/02/15 16:3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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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到一些专利无审查意见授权,很是诧异。是创造性太强,还是审查员太弱,无法给出否定性意见?到底是什么原因?专利有什么价值?把审查员当成行业专家,把专利审查当成同行评议,没有依据。审查员只是一种职业,不是行业专家,无法掌握足够的领域知识,无法有效判断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及其创造性。经常看到对比文件是完全错误的,不是法律要求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所以经常会发现错误授权的没有无效价值的授权专利。检验专利创造性的终极标准,是社会实践和市场竞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025/02/17 09:47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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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7 16:42:5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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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7 17:19:27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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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7 17:25:1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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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审查员不是行业技术专家。如果行业技术专家掌握了专利审查指南,审查员在与行业技术专家创造性技术辩论的时候,必须严格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明确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说理逻辑清晰可信,不应当依靠技术断言论证结论,不应当把审查员当成至高无上的法官。无效、技术发展历史将证明审查员的错误。

    2025/02/17 10:00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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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7 10:17:0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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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专利的价值在于应用,没有应用的专利,除了用于布局,没有任何价值。不像论文的价值在于引用。

    2025/02/17 15:23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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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7 16:48:1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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