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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27 河北省查看:1008 评论:9

使用新型的从权中写了某个腔,以及腔内填充有透明液体,透明液体内悬浮有变色颗粒;审查员下的审查意见是对组分的改进,不属于新型的保护客体,但是这个不跟温度计里有水银或者酒精的结构类似吗?还有如果按着审查员的思路改的话,删除权利要求书中的从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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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从权可以删,主要是写法有点歧义,液体内和悬浮是矛盾的

    2024/08/27 18: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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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删除整个从权不会超范围,还有你可以找找现有专利是否公开了某个腔,腔里有透明液体,这种结构,公开的话属于现有技术,就不属于改进了

    2024/08/27 18:48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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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超范围

    2024/08/27 19:4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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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主权范围最大,不会超范围

    2024/08/27 23:5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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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权1在保证有新颖性、实用性和不缺必特的前提下,不删除权1的技术特征,只去删除从权是不超范围的

    2024/08/28 08:1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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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可以说透明液体和变色颗粒均为公知技术,将变色颗粒与透明液体混合以得到xxx的技术效果也是常规手段,例如(举例说明其应用),本申请仅采用了这些结构以达到xxx目的,并非是对透明液体和变色颗粒的组分改进,而是对现有材料的使用。
    实在不认可删了从权也没事,不会超范围。

    2024/08/28 08:43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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