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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利确权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际的产品图片 是否合理的思考》 作者: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5.10 河南省查看:240 评论:1

《 在专利确权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际的产品图片 是否合理的思考》 作者:专利代理师,朱铁海 专利代理师,张丹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尤其是遵循《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等国际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关于产品完成后申请专利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新颖性要求: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要求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这意味着在申请日之前,发明不能在世界任何地方通过书面公开、口头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一旦产品已经上市销售或公开展示,该产品所包含的技术内容很可能已经丧失新颖性,从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为发明人在首次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是12个月),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提供了优先权。这意味着,即使在产品完成后,只要在首次公开或销售后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仍有机会基于首次申请的日期来判断新颖性,从而可能保留获得专利的可能性。不过这个情况比较特殊,而且小概率事件。 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来看,要求申请专利时必须提供产品实物是有问题的。知识产权的核心在于保护创新的思想、技术方案、设计等智力成果,而这些并不依赖于实物的存在。实际上,许多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可能还处于概念或原型阶段,尚未形成最终的产品实物。因此,强调必须提交实物可能会不必要地限制了对创意和创新的保护,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应用的初衷。 从中国专利法的角度考虑,根据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申请专利并不强制要求提供产品实物。《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些都可以通过详细的书面描述、图纸和其他非实物形式的材料来充分展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审查过程中遇到理解困难,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供样品或模型辅助说明,但这并非普遍要求,也不是申请的前置条件。 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也遵循类似的逻辑,即侧重于对技术方案或设计的描述和证明,而不是实物本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各国的专利局通常接受详尽的文字说明、图纸和其他形式的文档作为专利申请的基础材料。要求必须提供产品实物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实践,可能给全球范围内的创新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限制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出发,还是依据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亦或是参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将提交产品实物作为申请专利的必要条件都是不合理的,且在实践中并不要求。 不过,在专利确权过程中,现在有些地区的保护中心,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际的产品图片,这就意味着,间接要求要有实物才行,所以综合来看,这种要求是不太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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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毕竟现在还有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专利的惯性在。有一些新的化学物质和功能性新材料(专业性很强),非实物难以确定专利内容的可实施性。

    2024/08/31 11: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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