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专利显而易见性标准的美国专利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5.07 美国查看:455 评论:0
确立专利显而易见性标准
1966年2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了Grahamv.JohnDeereCo.案,这一裁决确认了判断专利显而易见性的标准。法院指出,评估显而易见性需要考虑先前技术的范围、差异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此外,次要考量因素包括商业成功、长期存在但未解决的需求或其他人的失败。
案情概要
Graham对JohnDeere提起了诉讼,起因是他申请了一个机械装置的专利,旨在吸收耕地中犁脚的冲击,以防止犁具损坏。他于1950年获得了2,493,811号美国专利(下称“811专利”)。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改进了他的发明,通过改变铰链板的位置,以减小犁脚远离铰链板的外向运动。他于1953年获得了另一项美国专利,编号为2,627,789(下称“789专利”)。
法律问题
在Graham诉JohnDeere案中,法院必须进一步澄清和定义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此前,这一概念一直存在于案例法中,从1851年的Hotchkissv.Greenwood案开始。然而,这个概念从未得到明确定义。法院决定通过评估先前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对专利和先前技术之间的差异进逐案(case-by-case)裁定。
案件处理
法院回顾了789专利最初被专利审查员拒绝的原因,即与之前的811专利不够成明显的区别。法院确认,这两项专利的唯一区别是,811专利中没有出现的扣环和将犁脚与铰链板的螺栓连接起来的方式。在法庭上,原告主要依赖一项他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的论点:即在新的798设计中,犁脚的弯曲限制在弹簧夹和犁脚尖之间的点上,更有效地吸收了地面上坚硬物体的冲击。法院拒绝了这一论点,因为原告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之前并未提出这一论点。此外,法院发现,798专利中的零件与先前专利和先前技术中的零件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法院判定789专利无效。
本案重大意义
• 专利的显而易见性取决于先前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与之的差异,还有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
• 专利法中的显而易见性测试必须能够在逐案(case-by-case)的基础上进行发展。
• 在解释专利时,不仅要考虑其声明,还要参考专利局的审查历史。
• 长期存在但未解决的需求以及专利商业成功是判断专利性的标准之一,比起专利诉讼中常常处理的技术事实更容易受到司法处理。它们有可能“左右专利性的天平”。
Grahamv.JohnDeere案是专利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判例,为专利显而易见性的裁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标准。
案例来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83/1/
编辑作者:
孙银行,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美国专利代理SUNIP公司创始人。清华大学理学硕士,具有美国ASU大学颁发的计算机科学证书。曾是中国执业专利代理人,精通中国和美国专利法,迄今已有10余年中国和美国专利申请的实践经验。代理美国申请专利,联系sunyinha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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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代理师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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