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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专利,多侧撰写在侵权认定上会带来多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02 北京市查看:1209 评论:26

我的权利要求原本是单侧撰写的,在中国没问题,可是在美国遇到 35 USC 101,答了两次都没过。代理人建议改成多侧撰写。

区块链技术,运行在 P2P 网络上。每个节点的控制人都不同。

请高人讲讲,多侧撰写在侵权判断上会带来多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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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没问题,单侧撰写是伪命题,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没有任何一个判例支持单侧撰写所谓的优点。有不少案例对多侧撰写提出过抗辩,认为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多个装置,而被告只生产了其中一个装置,但法院均不支持。我的结论是,单侧撰写这种东西就跟虚拟装置一样,能写的话写上最好,不写也没事。

    2024/05/02 01:0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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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7 22:32: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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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检索了一下,35 USC 101是可专利性客体问题,这个问题可能与单侧与多侧的撰写方式没什么关系(如果您这里的多侧是多个控制人的话),而是与表达出的内容有关,请参考一下这里的内容示例:https://www.163.com/dy/article/DQG6RLQR0517A3D6.html

    2024/05/06 10:3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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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9 15:17: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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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101和单侧和多侧没太大关系,可能是写法没有和紧密地和设备和应用结合起来

    2024/05/06 11: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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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6 21:30: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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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8 09:32: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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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关键还是看方案本身,现在为了扩容,很多区块链的节点都进行了分工,每个节点并不一定负责链上所有功能,你用一个节点作为执行主体进行单侧撰写是没办法完整的描述出完整的共识方案。例如,分片技术,包含信标链上的节点、和各个分片链上的节点,这些节点还会被进一步划分成更多的共识组。

    当然,如果不是协议层面的改进,基于某些现有技术进行局部改进,权利要求也不用包含协议的全部描述限定。

    2024/05/08 10:5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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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8 10:57:1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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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8 11:07: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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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5 11:35:1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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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楼主的美国专利,专利权人是自己,还是公司?

    2024/05/15 09:01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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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5 16:37: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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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打算维持十年以上?

    2024/05/15 09:3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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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5 16:37: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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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6 11:40:31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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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6 12:23: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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