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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审查意见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4.04.02 广东省查看:1012 评论:7

最近好几个审查意见,审查员都是这样的审查意见:先根据对比文件1得到区别特征,然后根据对比文件2中的某个技术特征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区别特征(即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由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区别特征),因此,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我这里有疑问,明明对比文件2中没有区别特征,而审查员却认为容易想到区别特征,审查员这样的审查意见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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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符合,创造性可以。

    2024/04/02 14:1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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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同疑问。都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改进,感觉属于跳跃式评价。还是说对比文件2不用公开区别特征,只需要公开启示即可

    2024/04/02 15:0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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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2 15:33: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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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肯定符合

    2024/04/02 18:44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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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应该可以吧   
    亲  你在广州做代理人吗

    2024/04/03 07: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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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其实是不符合的,因为多了一个步骤

    2024/04/03 12:0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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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质上是对比文件2需要增加一个技术效果,而能实现这个技术效果的区别特征恰恰在对比文件1里面,这个区别特征加到对比文件2里面去刚好得到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以被判定认为没有创造性。

    2024/04/03 16:2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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